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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申請自用住宅興建,其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計算基準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5/06/24
  • 發文文號:農授林業字第1150222688號
一、復貴府115年5月27日府農林字第1150108327號函。
二、按本部112年9月6日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回饋金之計算方式,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6%至12%計算;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第一項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通知後,應依附表計算回饋金金額,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月內一次繳交。
三、次按本辦法第7條第16款「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或部落範圍內,依法申請自用住宅興建之建築基地面積,其得免繳交之面積上限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且一人以一次為限」之免繳回饋金情形,依其修法說明略以「...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或部落範圍內興建自用住宅之開發利用行為,無論位於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分區或後續國土功能分區『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均屬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三款從事須申請建造執照之山坡地建築行為,其開發利用本質相同,基於公平性原則考量,免繳條件宜有一致性之限制,爰參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五條之精神並延續本辦法現行第十六款規範,明定免繳範圍之面積上限及申請次數,以免流於浮濫...」觀之,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或部落範圍之自用住宅興建,其建築基地免繳交回饋金面積以330平方公尺為上限且一人以一次為限。
四、本案貴府擬就上開免繳交回饋金之建築基地面積上限,依個案建築面積及建築面積以外面積進行配置,核算當事人須繳交回饋金一節,原則尚符本辦法規定,請貴府本權責續為核處。

正本:臺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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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