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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申辦「○○系統新設20,000立方公尺原水蓄水池工程(座落貴縣阿里山鄉達拿巴瓦娜段○○及○○地號土地),涉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核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5/06/24
  • 發文文號:農授林業字第1152213342號
一、依據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案陳貴府115年5月21日府農村字第1150134362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回饋金之計算方式,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6%至12%計算;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第一項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通知後,應依附表計算回饋金金額,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月內一次繳交。
三、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屬本辦法第3條第11款「設置點狀或線狀之公用事業設施」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其回饋金應按第5條第1項附表第11款規定辦理:
(一)無須申請建造執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面積×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乘積比率6%。
(二)須申請建造執照:(建築面積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乘積比率10%)+(建築面積以外面積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比率 6%)。
四、經據貴府函附案卷所示,旨揭蓄水池工程業經經濟部115年5月25日經營字第11500038550號函同意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申請容許使用在案,究其性質該當本辦法第3條第11款「設置點狀或線狀之公用事業設施」應繳交回饋金之行為。
五、至於旨揭工程所須施設之水土保持設施,本屬蓄水池開發利用行為所衍生之附屬工程,與本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4月17日農授林務字第1071655495號函略以「...基於施作『排水溝』、『截水溝』或『擋土牆』等安全排水或防災設施之行為,對水土保持具正面效益,為避免民眾因課徵回饋金而不願意配合政府要求施作水土保持設施...自非本辦法第3條所稱須繳交回饋金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之情形有別,尚難適用該函釋意旨。
六、綜上,本案還請貴府認定案情事實,依本辦法及上揭說明據以核算回饋金。

正本: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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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