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案陳貴府115年5月15日府授農 林字第1150157174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之計算方式,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面積與當期公告度地現值乘積6%至12%計算;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第1項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通知後,應依附表計算回饋金金額,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月內一次繳交。 三、次按本辦法第5條第3項修法說明略以「...倘有須申請建造 執照之行為,則地方主管機關須俟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時,再行計算回饋金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 月內一次繳交。...。」。亦即,須申請建造執照之山坡地 開發利用行為,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時,作為核課回饋金之認定時點。 四、綜上,本案所涉回饋金繳交時點認定事宜,仍請貴府認定事實並依本辦法及前開說明辦理。 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