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經依水土保持單位核准水土保持計畫面積並通知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者,得否改以「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復請 查照。
- 發佈日期:101-07-12
- 發文文號:農企字第1010116021號
一、復 貴府101年6月28日府授農地字第1010109395號函。
二、查有關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本會前於96年5月15日以農林務字第0961740638號函說明略以:「…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不重複收取為原則,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如同時涉及2回饋金,並已先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部分,其二分之一請依本會95年11月10日農企字第0950158636號函辦理…」。
三、依 貴府來函說明,本案申請人既已依法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提出申請,經 貴府相關單位審核同意,並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