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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機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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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政合治之林產管理局

民國36年5月16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台灣省政府,魏道明為省主席;5月30日省府令改林務局為林產管理局,派唐振緒為局長,接收林務局及所屬機構,以及台灣省枕木供應委員會,原林務局林產管理委員會及台灣省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林產分公司籌備委員會皆予撤銷。民國36年6月16日,台灣省政府農林處林產管理局正式成立;林務局之改稱為林產管理局,係就林產管理委員會襲名「林產管理」,裁撤「委員會」改設「作業組」,有使農林處自掌林務而林管局僅掌林產(作業)之先意。

林產管理局為本局之第二代,局址由今糧食局暫遷長沙街;自改組成立至同年9月4日間,暫行組織系統為內設秘書室(含人事課)、技術室、會計室、統計室,總務組、經理組、林政組、林產組(處分業務)、營林組(造林業務)、作業組(伐木業務)、供需組、工務組;同年 8 月增設枕木組而裁併台灣省枕木供應委員會,10月秘書室人事課昇格為人事室。本局外設台北、羅東、新竹、台中、埔里、嘉義、台南、高雄(駐屏東)、台東及花蓮山林管理所,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模範林場,阿里山、八仙山、太平山、竹東(鹿場山)及巒大山林場,直轄台北製材工廠。

二、林政分治之林產管理局

林產管理局雖告成立而其組織編制遲遲不下者,蓋省府已有腹案--林業行政(含林產物處分)管理機構應與林業生產(作業與供銷)管理機構分立,如其混為一體則伐木事業(作業)難免取予自便,無法制衡,由林產管理局之命名以取代林務局,可窺其中深意。當時唐振緒局長雖曾力爭林務之一元化,惜以林業規模與組織均形龐雜,系統紛紜難定於一,林政(處分)與林產(作業)之分治終成事實。

民國36年9月4日省府令於農林處內設林務科,轄林政(保林)、林產(處分)、經理(施業)三組,將改組後林產管理局暫行組織所轄之林政、林產、經理三組,十山林管理所,四模範林場,轄地占全台林地面積84.36%者,即起撥歸農林處直隸,林產管理局保留營林組、作業組、供需組、枕木組、工務組、總務組。林管局負責各林場直營伐木生產(作業林地面積僅占全台林地15.64%)與木材供應,以及國有林造林事業與公私有林造林經費補助,農林處林務科則負責國有林之經營管理、林產物處分以及公私有林業之輔導監督;惟此期始可謂「林產管理局」得名之正。民國37年1月起,林管局直轄太魯閣林場(原屬太平山林場分場)。

三、林政再合治之林產管理局

民國37年4月2日省府委員會議決定林政管理與林產管理仍應統合,自6月起農林處林務科撤銷,原轄林政、林產、經理三組,各山林管理所及模範林場(第四模範林場已於同年5月併入台北山林管理所),均回隸本局。同年7月29日省府核定林產管理局、各山林管理所、各伐木林場之組織規程,其要點為:林產管理局原設作業、供需、枕木、工務、總務各組外,原農林處林務科改為林管局之林務組(轄林政、林產、經理、造林四課),林管局原營林組裁併林務組為造林課,原枕木組裁併供需組,台北製材工廠撤銷;各山林管理所改設總務、造林、林政、林產四課,各林場之副場長改為祕書職稱。經此改組,林管局兼理林政(保林、處分、施業)業務,農林處為掌握林政單位之山林管理所,仍能有效監督轄內林產(作業)單位之伐木林場,乃於農林處技術室成立第二組,專司考核林管局之業務;本局自此期起即應正名為「林務局」。 民國37年8月,唐振緒局長呈請辭職,准調省府參議,9月3日省府令派梁劼誠接任局長,16日就任。

四、林政再分治之林產管理局

民國38年4月初林政管理與林產管理再度分治已成定議,林產管理局又奉令改組,4月11日新任李順卿局長就任;6月14日林管局組織規程公布實施,內設單位調整為總務、林政(轄林產處分)、造林、作業、供需、工務六組,秘書、主計(民國38年11月兼併統計)、人事三室,編制緊縮。外轄單位十山林管理所,以羅東所併入台北所、埔里所併入台中所,嘉義所併入台南所,連同新竹所、高雄所(駐屏東)、花蓮所、台東所,分別撥歸當時之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台東各縣政府,稱為某縣山林管理所(高雄所兼顧澎湖縣林業),兼受林管局之督導,各模範林場則均裁併或移轄。

各山林管理所雖為縣屬機構,但人事、經費均操之於農林廳(民國38年12月由農林處改稱)林產管理局,林政業務如每年伐木造林計畫之編訂、林產物之處分、國有林之造林、施業案之檢訂、保安林之管理等,均由省林管局決策,各縣山林管理所依據執行,縣政府無從置喙。

五、林政終於合治之林產管理局

民國39年10月,台灣省行政區域調整,原為八縣五市此後改設為十六縣五市,勢須二~三縣共轄一山林管理所,而當時中央政府因大陸逆勢已播遷來台,提示台灣林政與林產必須維持一元化之局面,於是自同年11月起,各山林管理所又回歸林產管理局之建制。

民國41年9月1日省府改派皮作瓊為林管局局長,43年12月台灣紙業公司轉移民營,部分技術人員奉准安置本局繼續服務。45年8月皮局長去職,11月17日以原副局長代理局長之陶玉田真除為局長;同月,行政院依憲法正式行文將台灣省內國有林委託台灣省政府成立專業機構經營管理;民國47年7月本局收回花蓮縣政府經營之木瓜山林場而為直轄之第七林場。民國48年5月省營事業機構台灣大雪山林業公司成立,儼然為十二年前省營農林公司林產分公司構想之部分實現。

民國49年2月16日,林產管理局改制為林務局,七山林管理所與七伐木林場合併成為十三林區管理處,在次級林務機構實施林務行政與林產管理之統合,將國有林之經營導入正軌,使台灣林業進入另一階段,脫離光復初期(民國34年12月至49年2月)林業機構體系及營運之捭闔紊亂局面。亙林產管理局之全期,林產處分屬林政單位職掌,其時所謂「林產」專指林產處分而言;直營伐木與木材供銷則屬作業、供應及枕木單位業務,總稱為「林產管理」,其支援單位為工務組。
瀏覽人次:3220 最後更新日期: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