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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森林資源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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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經營計畫編訂沿革

台灣國有林事業區之經營計畫始於日據時期,首於1925 年起進行國有林土地區分調查,區分為要存置林野即國有林事業地,準要存置林野即山地保留地,不要存置林野即未固定用途之原野地,計三種;並自1927年起辦理施業案編訂調查,將國有林事業地先後分編四十事業區,3,590林班,合計面積1,494,558公頃,立木蓄積 183,025,833。

台灣光復後(1945-),原文山事業區納併原茶園保留地29,345公頃,改劃為文山、烏來二事業區(民國52年),接管前日本京都帝大演習林地編為荖濃溪事業區(55年),因大雪山林業公司之經營,原屬八仙山、大甲溪 2 事業區之部分林地編成大雪山事業區(56年);因此全台國有林事業地已增編為43事業區,4,045林班,面積1,612,495公頃,立木蓄積 181,055,753。

民國63年實施國有林事業區境界重劃暨林區經營範圍調整方案,依集水區整體經營原則將全台國有林43事業區合併為37事業區,3,761林班,面積1,550,308公頃,立木蓄積 189,956,260;各事業區名稱多有調整增減,大雪山、集集、南投、竹山、東勢、新港、里瓏、太巴塱、北港溪、楠梓仙溪、大濁水溪、研海等名義不復出現,新見有和平、大安溪、延平、成功、立霧溪、玉山等名目。

民國65年,本局將全台土地分劃為廿二集水區以利林業經營:淡水、頭前、中港、後龍、大安、大甲、烏溪、濁水、八掌、曾文、二仁、高屏、楓港、大武、台東、海山、秀姑巒、花蓮、立霧、和平、南澳、蘭陽(前此於民國54年原區分為十五集水區:淡水、西北海濱、大安、大甲、大肚、濁水、八掌、曾文、高屏、鵝楓、台東、秀姑巒、花蓮、東北海濱、蘭陽)。

二、再次航測調查森林資源

民國60年起台灣將執行全台國有林四十三事業區經營計畫之檢訂、全台保安林檢訂,以及林地解除重畫工作;民國45年完成之第一次台灣土地利用及森林資源調查資料,已嫌陳舊而不符六0年代社會經濟之實際需用。民國61年5月本局成立台灣森林及土地利用航測調查隊,協辦機關有農復會、農林航測隊、山地農牧局、林業試驗所,進行台灣第二次之森林資源航測調查工作。66年10月底本隊任務完成,67年4月出刊台灣之森林資源及土地利用報告書,公布調查成果。
  1. 林地面積:全島林地合計面積1,864,700公頃,其中非生產林地78,200公頃,生產林地 1,786,500公頃(100%),後者計開針葉樹林地415,200公頃(23.24%),針闊葉樹混交林地156,400公頃(8.76%),闊葉樹林地1,081,900公頃(60.55%),竹林地133,000 公頃(7.45%)。
  2. 產林地林型面積:鐵杉林地106,700公頃(5.97%),檜木林地74,600公頃(4.17%),針葉樹人工林地158,600公頃(8.88%),其他針葉樹林地75,300公頃(4.22%),針闊葉樹混交林地156,400公頃(8.76%),闊葉樹天然林地803,300公頃(44.96%),闊葉樹人工林地378,600公頃(15.59%),竹林地133,000公頃(7.45%);合計面積1,786,500 公頃(100%)。
  3. 蓄積量:木總蓄積量為330,027,000(100%),其中健全生立木326,421,000(98.91%),含針葉樹136,509,000(41.36%),闊葉樹 189,912,000(57.55%);其他林木3,606,000(1.09%),含林質良好枯死木2,690,000,瑕庛生立木741,000,腐朽生立木175,000。
  4. 健全林木樹種別蓄積量:檜木42,902,000(13.14%),鐵杉42,636,000(13.06%),雲杉冷杉18,949,000(5.81%),松類19,639,000(6.02%),其他針葉樹12,383,000 (3.79%);櫧類45,451,000(13.92%),楠類39,434,000(12.08%),其他闊葉樹105,027,000(32.28%);針闊葉樹合計326,421,000(100%)。
  5. 砍伐量:國有森林用地1,550,308公頃劃分為卅七事業區,經濟林地占59%,施業限制地(水土保持關係)占14%,保安林地占19%,施業除地占8%;經濟林地59% 尚須保留20-30% 之安全率,實際可供經營伐採之林地僅占全部林地面積45% 左右。年淨生長量840萬(淨生長率正2.57%),若以經濟林占45% 及當時可到達林地占 1/3 計算(當時可到達、將來可到達及終不可達各約占 1/3),台灣年伐木量可訂為126萬,惟應顧及針、闊葉樹種及地域之分配。

三、森林治山防洪

台灣光復前之戰備破壞及光復後之人口壓力,導致各河川上游集水區之沖蝕情況嚴重,民國48年台灣中部發生「八七」大水災。民國50年以前濫墾濫伐極為猖獗,本局與水利局、農林廳、農復會等積極推行造林與河川上游集水區規劃,以及防砂與水土保持措施,農林廳並於民國51年5月成立山地農牧局。民國53年2月省府頒行台灣省公有山坡地推行水土保持辦法,11月公布水土保持工作聯繫辦法,規定各有關機關分工合作範圍:(1)河川上游高山地區森林事業及保安林由林務局負責;(2)河川中游及農林邊際土地由山地農牧局負責;(3)河川下游地段由水利局負責;(4)水庫集水區水土保持由山地農牧局主辦而水利局協助之。

本局前於民國49年起,每年編列經費分配由各林管處進行野溪防砂治水工程,訖53年共完成攔砂壩等344件(不含養護工程),使用經費3,023萬元。民國54年起本局以河川上游高山地區全台廿二集水區為單元,辦理二期各十年之治山防洪工程計畫,第一期自54至64年共完成工事1,866件,使用經費10億5,770萬元,第二期自65至75年共完成工事834件,使用經費26億7,103萬元;自民國76年至80年再訂定第三期五年計畫,訖78年共完成工事821件,使用經費13億4,311萬元;累計自民國49至78年間,本局執行治山防洪工程總件數為3,865件(攔砂壩1,286件占 1/3),使用經費51億207萬元。

四、保安林經營

台灣保安林之設置始於1906年,訖1945年計編入保安林486處,合計面積374,944公頃,其中以水源涵養林占70.13%,土砂扞止林占23.87%,其餘保安林合占6%。台灣光復後每年均因需要進行保安林編入及解除之管理作業,並於民國53-56年間舉行四年擴大檢訂計畫,得保安林553處合計面積374,889公頃之新數據,其中水源涵養林占69.03%,土砂扞止林占 26.36%,其餘保安林合占4.61%;位居國有林事業區內者占93.26%,區外保安林占6.74%。

訖民國78年6月,台灣保安林合計有494處,總面積439,140.47公頃,其中國有 420,686.34公頃(95.8%),省有10,108.62公頃,公有1,462.78公頃,私有6,882.73公頃;以水源涵養林280,948.79公頃(63.98%)及土砂扞止林129,798.26公頃(29.56%)為大宗,餘為飛沙防止林6,506.01公頃,魚附保安林5,593.38公頃,防風保安林3,294.05公頃等;其在國有林事業區內者392,195.75公頃(89.31%),區外保安林面積46,944.72公頃(10.69%)。

五、林道之開設

林道初為運出生產木材、運入作業器材而開設,時至今日林道已為森林經營管理所必要之基本設施,諸如資源之開發、造林及撫育、森林火災及病蟲害防制、森林遊樂事業等,均有賴適度開設林道以提高森林之利用價值,發揮森林多目標之經營途徑。台灣林道(卡車路、產業道路)構築標準(規格)之寬度,甲種林道4.5公尺,乙種林道4.2公尺,丙種林道4.0 公尺,臨時林道3.8公尺。另森林鐵路寬度3.3公尺,軌距762公厘,烏來台車軌道之軌距580公厘。

訖民國70年台灣已完成林道計285條,總長3,682.771公里;其中甲種林道九條,總長 174.720公里;乙種林道卅二條,總長505.617公里;丙種林道八十四條,總長1,186.527公里;臨時林道(作業線)一四六條,總長1,563.499公里;又森林鐵路及山地軌道十四條,總長252.408公里。林道密度為每公頃1.98公尺(日本林道開設密度為每公頃4.9公尺,西元 2025年將達13.7公尺);另運材索道十四條,接長18.672公里。

本局於改制之前其業務重點已漸轉移,民國79年調查統計各林區管理處林道之全長僅為 2,443.35公里,用途分為運材、造林、遊樂、林政及其他五種,計為運材之用者473.80公里,造林之用者2,225.66公里,遊樂之用者452.01公里,林政之用者1,674.77公里,其他之用者38.40公里;同一林道得兼為數種使用,故其運用總長為4,864.64公里。森林開發處各線林道338.40公里及本局森林鐵路82.76公里,均不計在內。
瀏覽人次:3165 最後更新日期: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