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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依據林務局89.4.12林政字第891720147號函規定。營造保安林人申請塔建工寮應查明是否為承租地造林、撫育及管理所必要,並依如下規定辦理:
- 工寮基地面積:承租面積○.五公頃以下不得搭建,○‧五公頃--一公頃二十坪, 一公頃--十公頃三十坪,十公頃以上三十五坪;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 須先擬具簡易水土保持計畫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可,方可搭建。
- 林管處對承租人搭建之工寮應嚴加監督使用外,並應由承租人切結承諾,不得設籍及變更使用,否則依租地造林契約規定予以終止租約、收回林地。
- 營造保安林租約地準用之。
辦理時應注意事項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並附位置圖備載下列事項向當地林業保育署分署工作站,或鄉鎮公所申請,並由受理之工作站或鄉鎮公所(屬區外保安林時)受理,派員實地調查後,層轉林業保育署核處。
- 申請人。
- 塔建工寮地點。
- 塔建理由。
- 承租保安林所有別。
- 承租或代表人。
- 承租地面積及申請人持有面積。
- 租約期間。
- 承租地已有工寮情形。
- 造林情況。
申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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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