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屏東縣政府屏府農林字第11153898201號公文辦理。 公告事項: 一、撿拾區域為本縣下揭行政區域之海岸浮覆地(各水庫蓄水範圍、港口、國家公園及國家風景區範圍除外): (一)新園鄉:鹽埔村及共和村 (二)東港鎮:鎮海里 (三)林邊鄉:水利村 (四)佳冬鄉:塭豐村、燄塭村 (五)枋寮鄉:大庄村、新龍村、枋寮村、保生村 (六)枋山鄉:加祿村、嘉和村、枋山村、善餘村、楓港村 (七)車城鄉:海口村、福安村、新街村 二、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屏東縣居民得撿拾清理。 三、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自即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時為止。 四、檢查站設置地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潮州工作站(屏東縣潮州鎮三林路208巷1號,08-7898630,分機:67,聯絡人:趙彥琛)及恆春工作站(屏東縣恆春鎮林森路29號,08-8892031,分機:103,聯絡人:孫士峯)。 五、注意事項: (一)本公告自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佈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 特報時自動失效;另撿拾漂流木期間應隨時注意氣象資訊 及自身生命安全。 (二)自由撿拾漂流木時,漂流木不得裁切,且單支規格應符合 「末徑小於20公分且長度小於2公尺,或重量小於50公斤, 且無政府註記或烙印標記」;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 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屏東林區管理處 潮州工作站或恆春工作站保管,並依民法第810! 條拾得漂流 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 木,應由拾得人先行通報後將漂流木運至屏東林區管理處 潮州工作站或恆春工作站進行檢查與登記,並得申請拾得 漂流木登記搬運。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 利用外,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 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虡 及銷跍 ,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 產品生產追溯系統」, 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 (三)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 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 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條 及刑法規定處理。 (四)拾得人於搬運前將撿拾之漂流木種類、數量及地點,以電 話通報屏東林區管理處潮州工作站(08-7898630)或恆春工作 站(08-8892031)至撿拾地點進行檢查與登記。 (五)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如有挖掘 、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 法第93條之2處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如 有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93-3處新臺幣新 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3.5 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則依水利法第93-3處 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