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告114年11月鳳凰颱風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自114年11月20日0時起開放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一、開放撿拾區域: (一)和平溪(不含和平工業區專用港)以南至和仁卡南橋之海灘。 (二)崇德隧道口至奇萊鼻海岸景觀區(不含花蓮港)之海灘。 (三)美崙溪出海口至台東縣界之海灘(岸)。 (四)石梯漁港。 (五)縣管河川 。 (六)本縣中央管河川 ,包含花蓮溪水系(11條主支流)及秀姑巒溪水系(26條主支流)之國有林區範圍外區域 。 (七)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南華工作站轄:;福德段546-5、546-6地號;東昌段629、562、429地號;海濱段852、283、240、239地號;壽豐鄉山嶺段90、89、78、70、47、46、1地號 (八)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玉里工作站轄:編號2605保安林-花蓮縣豐濱鄉長虹段817地號。 二、前揭區域自114年10月3日0時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為止(但該期間內倘有其他豪雨特報發布,且自由撿拾清理有安全疑慮者,本府得予緊急終止),居住或設籍於花蓮縣之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三、注意事項: (一) 本公告指定得自由撿拾清理之漂流木為經林業保育署花蓮分署或本府認定為不具標售價值者。 (二)自由撿拾漂流木時,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業保育署花蓮分署或花蓮縣政府保管並依民法第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得由拾得人將檢拾漂流木運至下列地點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 1.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新城工作站(地址:花蓮縣新城鄉中山路49號 電語 :03-8611002 ) 2.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南華工作站(地址: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六段117號 電語 :03-8527526) 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萬榮工作玷(地址:花蓮縣鳳林鎮林森路99號 電語 :03-8751704) 4.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玉里工作站(地址:花蓮縣玉里鎮中華路414號 電語 :03-8885450) 5.花蓮縣政府 (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 :03-8233689) (三)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外,登記搬運後應依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 出處及銷路,並依農業部「 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 。 (四)民眾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身份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份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五十條及刑法 規定處理。 (五)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及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但使用小型車輛搬運拾得之漂流木,行駛於河川區域內水防道路、現存之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者,不在此限。有挖掘、埋 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六款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 之三第三款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第四款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民眾欲撿拾縣管河川之漂流木,須事先向本府建設處水利科提出申請(電話:03-8227171#427)。 (七)倘於撿拾清理期間內遇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自發布日起本公告自動失效,不得再繼續撿拾,另撿拾漂流木期間請隨時注意氣象資訊及自身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