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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開發行為使用保安林地之綠覆補償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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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9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林管字第1142420131號

修正「開發行為使用保安林地之綠覆補償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開發行為使用保安林地之綠覆補償原則」


開發行為使用保安林地之綠覆補償原則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開發行為使用保安林地,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要求需進行綠覆補償,爰訂定本原則。
二、綠覆補償面積依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要求為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未定面積者,以無法恢復營林面積之一點五倍為原則。
三、為彌補保安林地所在鄉、鎮、市、區之綠地損失,綠覆補償地點應以該號保安林所在或相鄰鄉、鎮、市、區之相似環境區位地點為限。不同編號保安林之綠覆補償應分別規劃;跨鄉、鎮、市、區之保安林得擇其中或相鄰之一鄉、鎮、市、區進行綠覆補償。但綠覆補償地點取得困難,經本署同意後,得於相似環境區位地點辦理綠覆補償。
四、綠覆補償土地應以非保安林地為原則,若無適當土地,得例外於非本署經管之保安林地進行;綠覆補償土地應由開發單位負責取得。
五、開發單位應擬具綠覆補償及臨時施工區造林復育計畫,送交本署審查。施工後應將施工情形報送本署備查;保固期間應於每半年陳報林地管理狀況,並應依本署或所屬各地區分署建議改善方式調整後續養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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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9 最後更新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