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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42400570號
主旨:修正「翡翠水庫食蛇龜野生動物保護區及保護利用管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翡翠水庫食蛇龜野生動物保護區及保護利用管制事項項如下:
(一)範圍:
1、位於新北市石碇區,範圍包含新北市石碇區乾溝段後坑子小段、火燒樟段、乾溝段乾溝小段、桶後北段等共計土地730筆。
2、範圍主要以水域、溪流或山稜為自然界線,中央有原後坑子溪河谷之水庫蓄水區與後坑子溪為界,東側為核心區,西側為緩衝區。核心區西側以沿水庫蓄水範圍為界,北側由乾溝南側、冷水坑西側沿稜線至東南側至石硿子山(或稱芋園尖山,海拔641公尺)西側,南側則以後坑子溪為界,範圍包括文山事業區第21及22林班部分範圍林班地、乾溝山、湳子坑至冷水坑一帶。而西側之緩衝區包括部分後坑子溪與其支流、文山事業區第17、19及20林班部分範圍林班地範圍,南至半天寮、客人寮一帶,到海拔最高約690公尺山稜,西側以火燒樟山及湳子口山之稜線為界,最北側至九紀山一帶局部隔離之獨立島。
3、修正後本保護區範圍與本部114年2月7日農林業字第1132402143號公告修正之翡翠水庫食蛇龜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相同。
(二)面積:1,286.52公頃。
(三)主管機關為農業部,並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管理之。
(四)保護利用管制事項
1、保護區共同管制事項:
(1)為維護野生動物之棲息,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甲、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乙、任意野放、引進或餵食動物。
丙、採集、砍伐或焚燒之行為。
丁、採取土石或礦物、開墾、伐採、開發建築、設置墳墓等各種開發利用行為。
(2)禁止棄置廢棄物或廢土、放置構造物及其他破壞自然環境之行為。
(3)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及溪流垂釣、捕撈行為。
(4)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相容使用,若對保護區內主要保護對象造成影響,主管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改善方案。
(5)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事項。
2、核心區管制事項:
(1)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
(2)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改變棲地、地形、地貌或從事其他開發行為。
3、緩衝區管制事項:
(1)每年5月至8月食蛇龜與柴棺龜繁殖季期間,主管機關得限制人員進入。
(2)本保護區公告劃定前之緩衝區內既有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如對野生動物構成重大影響,主管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改善方案。
(五)附翡翠水庫食蛇龜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圖及地籍清單。
二、本公告及附件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forest.gov.tw)。
三、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部 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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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