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 府農林字第1140209163號 府授農林字第1140170063號 附件:保護區範圍圖及範圍內已登記之地籍清單 主旨:公告修正「大肚溪口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 公告事項: 一、保護區範圍及面積依最新地籍圖及現存地理標的修正為,北起台灣電力公司臺中電廠邊界,南至彰化縣伸港鄉田尾排水溝以北,東臨國道三號烏溪一號河川橋,西至河口向內海延伸約二公里處,面積2,682.31公頃,詳如範圍圖。範圍內已登記之地籍清單如附表。 二、保護區範圍圖及範圍內已登記之地籍清單自公告日起分別於本縣伸港鄉公所、和美鎮公所、本市大肚區公所及龍井區公所及本府公告欄公開展示30日。 三、現行管制事項: (一)禁止獵捕、騷擾、虐待或宰殺野生動物等行為。 (二)非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禁止採集、砍伐植物等行為。 (三)禁止丟擲或傾倒垃圾、廢土、放置違章構造物、排放污水及其他影響保護區棲地之行為。 (四)非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野放、引進生物或設置設施、改變地形地貌。 (五)保護區範圍內之所有經濟行為,應維持原有之合法使用狀態,並依其相關法令規定管理。 (六)在不破壞野生動物主要棲地及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情況下,主管機關得設置必要之保育維護及解說設施。 (七)對於河川區域或海堤區域內興辦水利事業時,由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有關規定辦理。 (八)其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水利法等相關法令所規定事項。 四、相關罰則: (一)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 (二)非法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 (三)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二款之罪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四)違反上列管制事項,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或違反其他項目之管制事項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鎂;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0條) 縣長王惠美 市長盧秀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