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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入苗栗縣後龍鎮、通霄鎮及苑裡鎮編號第1341號飛砂防止保安林面積0.490074公頃暨解除保安林一部面積5.812608公頃,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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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42225332 號


主旨:編入苗栗縣後龍鎮、通霄鎮及苑裡鎮編號第1341號飛砂防止保安林面積0.490074公頃暨解除保安林一部面積5.812608公頃,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森林法第22條第3款、第23條、第25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保安林現有面積294.545150公頃,編入及解除情形如下:
(一)保安林編入:苗栗縣通霄鎮白沙段894-2地號等3筆土地,面積計0.490074公頃,現況為人工闊葉樹林地,已具防止飛砂之功能,土地編定為林業用地及國土保安用地等,符合森林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為防止飛沙所必要者,依同法第23條應劃為保安林地,擴大保安林經營。
(二)保安林解除:
1、苗栗縣通霄鎮白沙段587-7地號等8筆地號土地內,面積計0.304092公頃,係苗栗縣政府為辦理「通霄鎮拱天宮南側聯絡道路新建工程」用地所需,符合森林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交通用地所必要之情形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解除保安林。
2、苗栗縣通霄鎮白沙段894-16地號等4筆土地內,面積計0.352107公頃,係苗栗縣政府為辦理「通霄鎮白沙屯漁港設施使用工程」用地所需,符合森林法第8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共設施用地所必要之情形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解除保安林。
3、苗栗縣通霄鎮白沙段586地號等36筆土地內,面積計5.156409公頃,係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辦理堤防、防汛道路工程用地所需,符合森林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所定水利用地所必要之情形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解除保安林。
二、本號保安林經編入面積0.490074公頃暨解除一部面積5.812608公頃後,面積變更為289.222616公頃,詳如保安林編入區域明細表(表1)、保安林解除區域明細表(表2)及保安林編入圖暨部分面積解除圖(圖1至圖8),併附編入暨解除後保安林位置圖(圖9)。
二、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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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114年11月4日農授林業字第1142225332號公告及附件 pdf pdf 檔案大小:1514KB 下載次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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