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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桃園市觀音區、新屋區及新竹縣新豐鄉編號第1109號飛砂防止保安林一部面積2.306871公頃,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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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52420048 號


主旨:解除桃園市觀音區、新屋區及新竹縣新豐鄉編號第1109號飛砂防止保安林一部面積2.306871公頃,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森林法第25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保安林現有面積為387.597798公頃,本次解除區域及法令依據如下:
(一)桃園市觀音區大潭段小飯壢小段1126-1地號1筆土地,面積0.015625公頃,現況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之大潭雷達站用地,符合森林法第8條第1項第2款之國防用地所必要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桃園市新屋區大牛欄段大牛欄小段1886-5地號1筆土地,面積0.034149公頃,現況為水域,係桃園市政府考量永安漁港疏浚需要,作為港口疏浚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符合森林法第8條第1項第1款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所必要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三)桃園市觀音區白沙屯段下庄子小段214-1地號等10筆土地,面積0.438198公頃,係桃園市政府辦理草漯沙丘觀音展示館及里海學堂周邊環境用地,符合森林法第8條第1項第1款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所必要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四)桃園市新屋區大牛欄段大牛欄小段1885-2地號等4筆土地內,面積1.645296公頃,係桃園市政府為降低海岸侵蝕致災區域範圍,辦理「後湖逐浪天梯工程」用地需要,符合森林法第8條第1項第1款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所必要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五)桃園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1378-3地號1筆土地,面積0.108203公頃,係桃園市政府為推廣新屋百年石滬文化,發揮環境教育服務價值及提供多元化服務所需用地,符合森林法第8條第1項第1款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所必要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六)桃園市觀音區潭尾段68之內地號、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42-1之內地號等2筆土地,面積合計0.0654公頃,係依據臺灣省政府於58年公告「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清理放租之暫准建地,為58年5月27日前既存之建地使用,屬適用「國有林地暫准放租建地、水田、旱地解除林地實施後續計畫」之土地,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
二、上開19筆土地,面積合計2.306871公頃,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7款規定,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解除其為保安林;解除保安林一部後,本號保安林面積變更為385.290927公頃。詳如保安林解除區域明細表及保安林部分面積解除圖(圖1至圖7),併附解除後保安林位置圖(圖8)。
三、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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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115年1月27日農授林業字第1152420048號公告及附件 pdf pdf 檔案大小:1110KB 下載次數: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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