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0日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52221006號主旨:編入臺南市六甲區及官田區編號第2021號水源涵養保安林面積0.101526公頃及解除保安林一部面積0.201059公頃,併公告該保安林114年檢訂結果,並自即日生效。依據:森林法第22條第2款、第23條、第25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保安林經營準則第4條第4項。公告事項: 一、旨揭保安林現有面積為50.576896公頃,其編入及解除情形如下: (一)保安林編入:臺南市官田區烏山頭段1-2、1-56地號等2筆土地內,面積合計0.101526公頃,現況為闊葉散生林,符合森林法第22條第2款情形及第23條規定,屬山陵或其他土地,為涵養水源、保護水庫所必要者,應劃為保安林地,擴大保安林經營,詳如保安林編入區域明細表(表1)及編入圖(圖1及圖2)。 (二)保安林解除: 1.臺南市官田區烏山頭段1-2之內、1-70之內地號等2筆土地內,面積0.112959公頃,現況為82年7月21日前既存之建物及其附屬用地,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所定82年7月21日前,已非營林使用且無法復育造林,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解除其為保安林。 2.臺南市六甲區七甲段285-9、285-10、285-11地號等3筆土地內,面積0.088100公頃,現況為公共通行道路及受道路分割脫離保安林主體之零星土地,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4款所定配合地籍界線,有修正保安林界必要,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解除其為保安林。 3.以上合計5筆土地內,面積0.201059公頃,詳如保安林解除區域明細表(表2)及保安林部分面積解除圖(圖1、圖3及圖4)。 二、旨揭保安林經114年檢訂結果,編入面積0.101526公頃、解除一部面積0.201059公頃,並依最新地籍資料訂正增加面積0.038489公頃,合計減少面積0.061044公頃,檢訂後保安林面積計50.515852公頃,為保護烏山頭水庫及涵養烏山頭水庫旁巖埤、巖後埤之水源,仍有繼續存置為保安林之必要,併附114年檢訂後保安林明細表(表3)及保安林位置圖(圖5)。 三、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部長 陳駿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