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堰塞湖應變機制簡介

國有林地堰塞湖應變標準作業流程

國有林地堰塞湖應變作業流程係依據106年2月16日林治字第1061730030號函訂定發布之「國有林地堰塞湖應變標準作業程序」研訂;為利於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林業保育署)暨轄管分署遭遇堰塞湖災害時,能更迅速掌握災情資訊及應變流程,依前述作業程序細部說明及歷年處置堰塞湖經驗,更詳實描述執行應變作業之相關內容。標準作業流程主要分成3階段,分別為1. 資訊查證階段、2. 緊急應變階段、3. 長期處置階段,各階段作業重點說明如下,詳細流程如後所示(圖5-6與圖5-7)。

一、 資訊查證階段(第1階段)

資訊查證與通報為本階段之主要工作重點,接獲疑似堰塞湖形成之情資後,依權屬分工由各地區分署專業人員辦理,主動聯繫不同資訊來源進行多方查證,確認通報情資之正確性,經簡易經驗評估初步篩選,讓有限之應變資源與能量聚焦於有災害風險之堰塞湖,故若非屬實,則應主動澄清,避免民眾恐慌。本階段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 (一)  確認堰塞湖形成情資正確性。
  2. (二)  利用適當方式,快速確認堰塞湖形成地點及蒐集重要現況資訊,以利讓有限之應變資源與能量聚焦於有災害風險之堰塞湖。
  3. (三)  將調查結果通報各級災害應變單位或權責單位,必要時公開澄清誤謬資訊。

二、 緊急應變階段(第2階段)

前階段若查證屬實,即由具有權責之林業保育署轄管地區分署依程序啟動堰塞湖緊急應變機制,成立國有林地堰塞湖處理應變小組(後稱堰塞湖應變小組)處理緊急應變事務。緊急應變階段之重點為如何在有限的時間與資料下,快速且合理進行堰塞湖災害風險初步評估,並實施必要之緊急處理。首先根據立即危險性提出預防性疏散避難建議,並即迅速由林業保育署轄管地區分署堰塞湖應變小組進行必要之緊急調查、評估及處理作業,並視需要選定適當方法同步展開監測作業,嚴密監控堰塞湖之變化,做為警戒、撤離等決策下達之參考。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 (一)  啟動堰塞湖應變機制,成立堰塞湖應變小組辦理後續作業。
  2. (二)  根據堰塞湖形成地點及現況資訊,初步評估堰塞湖之立即危險,提出必要之預防性疏散避難建議。
  3. (三)  在安全條件下,緊急調查堰塞湖基本資料,同時依據現地觀測條件,採取適當之監測方式監控堰塞湖變化,收集潰壩危險度與潰壩發生條件資料,以提供警戒避難判斷資訊。
  4. (四)  由堰塞湖現況資料初步評估災害風險,總和評估堰塞湖災害風險與環境條件,考量工程可行性及必要性,實施適當之緊急防減災工程;並訂定堰塞湖災害影響範圍及警戒值,修訂疏散避難建議。

(五)  若堰塞湖無致災潛勢或經完成相關處置,暫時已無致災潛勢者,則進入長期處置階段持續監控,持續追蹤堰塞湖環境變化。

三、 長期處置階段(第3階段)

堰塞湖緊急應變處理完成後,進入長期處置階段,林業保育署轄管分署堰塞湖應變小組即視個案必要性評估堰塞湖災害急迫性與詳細調查作業可行性,適時進行詳細調查及詳細風險評估,並依據詳細風險評估結果進行處置對策強化,並持續滾動進行處置對策檢討及強化,最後持續到堰塞湖致災潛勢消失,完成堰塞湖狀況解除。本階段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 (一)  辦理詳細調查,詳細評定堰塞湖災害風險,實施並滾動檢討必要之中長期防災工程、配套調整監測作業與修訂堰塞湖警戒機制。
  2. (二)  若堰塞湖經完成潛勢評估與相關處置,暫時已無致災潛勢者,則採定期觀測,持續監控堰塞湖環境變化。
  3. (三)  當目標堰塞湖遭土石淤埋、水流沖潰或經處置後判定為無致災潛勢後,即依程序解除堰塞湖應變工作。

上述過程中若因個案之堰塞湖致災風險較大、或對保全對象危害度較高或實際狀況較複雜而經堰塞湖應變小組評估認為有需要進一步研討時,得由堰塞湖應變小組或請林業保育署召開「國有林地堰塞湖處理專家諮詢會議」,邀集學者專家與相關機關共同研商堰塞湖之工程處理方案、警戒撤離對策或解除列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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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