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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貴稀有礦物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8條規定,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該法第81條第4項訂定「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規定,珍貴稀有礦物指定基準為「本國特有,且數量稀少」之礦物,迄今我國尚未指定任何一種珍貴稀有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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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