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海保字第10900068141號 主旨:訂定「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種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種類」如附件。 二、在本公告前已飼養或繁殖「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種類」之物種,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主任委員 李仲威 海洋保育署 新聞稿連結 海委會公告訂定「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種類」自109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