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110043386號 主旨: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動物」,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動物」。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說明:本次修正新增 臺灣獼猴(學名:Macaca cyclopis)為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相關規定請見公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