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進入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或野生動物保護區研究或採集標本,請於進入前14日(依接獲公文日)提出申請: 1. 自然保護區:檢具相關資料,向管轄之分署提出申請。 2. 野生動物保護區:檢具相關資料,向管轄之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或管轄之分署提出申請。 3. 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檢具相關資料,向管轄之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或管轄之分署提出申請。若同區域已劃設為野生動物保護區,請依第2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