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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危害農林漁業及人身安全時該如何處理?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規定,野生動物有危及公共安全及人類性命之虞者,或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或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得予以捕獵捕或宰殺。若為保育類野生動物,除緊急情況外,應先撥打1999報請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