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放生原意是善良的,但因觀念錯誤,常把不適當的物種放生至不正確的區域,對放生生物的生理、心理及所在生態環境與生活其中物種都造成長期及無可挽回的狀況。目前漁業法第44條有針對水產生物的放生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2條針對飼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有相關規定及處罰。但仍有許多與我們生活更貼近的生態環境及其物種(例如陸生及淡水生態系),正被不正確的放生行為深深影響著!!請勿隨意放生,將美意變成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