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檢具申請書於獵捕活動二十日前,向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但該獵捕活動係屬非定期性者,應於獵捕活動五日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