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危物種及重要棲地生態服務給付推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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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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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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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主辦機關盤點選定之瀕危物種,以及重要棲地保育熱點為標的,由執
行機關提出計畫,擬定給付目標、對象及方法,計畫中可給予給付之申請人,以下列各款所定為限: (一)
實際耕作農民或營林林農(包含地主、承租人、他項權利人等)。 (二) 放養家禽或水產場域之飼養戶。 (三)
農業、社會企業機構。 (四)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業團體、農場、畜牧場、水產養殖場。 (五)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社區發展協會、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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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後,由執行機關執行並現地查核,審查通過後給予給付獎勵。 中央: 地方政府彙整轄內需求,依前揭補助計畫提案報請中央審查核定。經本署審查執行內容及經費明細後,予以核定,並落實計畫執行進度之管考。 地方: 由地方機關依核定計畫內容辦理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及撥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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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瀕危物種及重要棲地生態服務給付推動方案」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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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642千元 |
地方政府具實質審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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