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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補捐助規定與公告

申請補助者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注意本法第14條相關限制之規定。另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予機關。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本法第18條規定處罰。
編號 標題
1 社區林業計畫
2 辦理林業及生態保育相關推廣活動
3 辦理林業及生態保育試驗研究
4 落實生物多樣性保育、造林綠化及利用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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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