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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地造林計畫

補助法令
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

申請期間
自102年度起,平地造林停止受理新植案件,已核准案件持續辦理撫育至獎勵20年期滿為止。

資格條件
本要點適用於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山坡地以外(以下簡稱平地範圍)非屬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下列土地區位之一:
  • 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1. 一般農業區。
  2. 兩期作皆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或其接續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之土地。
  3. 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之特定農業區造林專區土地。
  4. 經環保機關改善完成之重金屬污染農地或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5. 依檳榔廢園、廢園轉作作業規定或縮減柳橙栽培面積處理作業程序請領補助款有案之特定農業區土地。
  • 都市計畫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之造林專區土地。

審查方式
  • 私人農地:獎勵年限為新植造林經檢測合格起算二十年,由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存活率檢測,合格者由執行機關核發造林直接給付,
  • 國營事業機構:由該機構向主管機關(農業部)提出造林費用補助計畫書,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書辦理。倘經執行機關(本署與各地區分署)進行抽測發現未符合本要點存活率,須依執行機關意見進行改善,否則應依本要點第十九條返還造林費用。

個別受補助者金額上限
依本要點第九條辦理。

全案金額
依森林永續經營及產業振興計畫(114-117年)編列預算辦理。

審查權限
  • 私人農地:地方。
  • 國營事業機構: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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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