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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地造林計畫二十年獎勵期滿後續輔導計畫

補助法令
平地造林計畫二十年獎勵期滿後續輔導計畫作業規範

申請期間
  •  私有農地:應於平地造林計畫期滿之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但於本作業規範生效前已期滿者,應自本作業規範生效日起至次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 台糖公司土地:應於平地造林計畫期滿之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林業保育署提出申請。但於本作業規範生效前已期滿者,應於本作業規範生效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 逾期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資格條件
本作業規範適用之造林地,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至一百零一年間經核准參加平地造林計畫,持續造林至二十年獎勵期滿,並經主管機關審認屬下列二種區位之一:
  • 具生物棲地及景觀價值區位(私有農地、台糖公司土地均適用):位於國土生態綠網區域保育軸帶區位,或經執行機關認定具棲地生態環境及景觀價值,並有增加物種及棲地多樣性之必要,或毗鄰之數筆造林地合計面積達一公頃以上,每公頃造林木成活株數達六百株以上。
  • 具木材生產價值區位(台糖公司土地不適用):持續撫育造林木生長,每公頃造林木成活株數達六百株以上,且其中林產業結構用材樹種達每公頃四百五十株以上。
審查方式
  • 私人農地:造林人應辦理日常環境維護工作,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填具年度日常環境維護管理報告表送交受理機關(造林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檢測,經檢測合格者,由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檢測合格面積核發獎勵金,並於核發後送提領清冊一份至本署地區分署備查。
  • 台糖公司農地:該公司應按季送交執行成果報告書至本署,由本署依核定計畫書分期核發獎勵金。地區分署得不定期辦理抽測。
個別受補助者金額上限
依本作業規範第四條辦理。

全案金額
依森林永續經營及產業振興計畫(114-117年)編列預算辦理。

審查權限
  • 私人農地:地方。
  • 國營事業機構: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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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