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法令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申請期間• 森林經營計畫書經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審查通過後5年內。• 各分年計畫需於當年度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資格條件經本署各地區分署審查通過5年一期之森林經營計畫書(計畫範圍土地需整合30公頃以上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土地)且屬下列對象者:• 農民團體:係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項之農會或依合作社法組織之林業合作社。• 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係指依公司法成立,具備森林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身分或有合法使用權,且營業項目或商業登記為林業者。審查方式• 計畫面積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屬公私有造林地、原住民保留地等土地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核轉本署各地區分署審查核定(計畫申請單位應至指定系統研提補助計畫後上傳及函送本署各地區分署審查)。• 計畫面積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屬國有林地租地、國有財產署放租地等土地者:申請單位應至指定系統研提補助計畫後上傳系統及函送分署核定。個別受補助者金額上限依本作業規範第十條辦理。全案金額依森林永續經營及產業振興計畫(114-117年)編列預算辦理。審查權限• 計畫面積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屬公私有造林地、原住民保留地等土地者:由地方政府初審、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核定。• 計畫面積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屬國有林地租地、國有財產署放租地等土地者:由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審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