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法令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申請期間每年1月1日起至當年度4月30日止 資格條件 獎勵對象如下: 1.自然人。2.部落。3.公營事業以外之私法人。4.非法人團體。 小面積限制: 1.非山坡地:最小0.3公頃2.山坡地:最小0.1公頃3.同時位於山坡地及非山坡地:山坡地最小0.1公頃 造林區位:申請獎勵造林區域,應符合下列條件: 1.為依法得從事林業使用之土地,且現地有造林需要。但不得位於相關法規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2.造林區域應完整不得分散3.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山坡地範圍以外之一般農業區;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不得位於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4.木材生產林,不得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保安林、環境敏感地區之生態敏感類型。5.木材生產林用以生產菇蕈用材者,不得位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劃定之污染管制區。6.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污染管制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之造林專區者,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造林需要情形: 1.沖蝕溝、陡峻裸露地、崩塌地、滑落地、破碎帶、風蝕嚴重地、沙丘散在地、生物危害、水災沖蝕地、火災跡地。2.檳榔園、廢棄果園、廢耕地或非屬作物生產區之土地。3.衰敗老化之竹林地,或其經合法伐採後之跡地。4.達伐期齡或有生產需求之人工林,或其經合法伐採後之跡地。5.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超限利用土地。6.外來種植物入侵之土地。7.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造林需要。 審查方式 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申請獎勵造林案件後,由該土地主管機關受理執行並現地勘查,經審查核准後,依核准之樹種及栽植株數種植,完成種植後須提交造林成果評估表,主管機關辦理檢查,通過後給予造林獎勵金。 個別受補助者金額上限 1.依本「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辦法為準,逐年檢查,符合規定能發給當年度相關獎勵金。獎勵金種類及額度: 造林獎勵金:(1)第1年:新臺幣20萬元/公頃。(2)第2年至第6年:每年新臺幣6 萬元/公頃。 成林獎勵金:第6年新臺幣5萬元/公頃。 結構用材獎勵金:第6年新臺幣5萬元/公頃。 2.若面積不足 1 公頃時,依比例計算發給。如 0.5 公頃,第 1 年可領取 20 萬元 *0.5 公頃=10 萬元。詳細規定及辦法等請連結https://www.forest.gov.tw/0005044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據森林永續經營及產業振興計畫(114-117年)各年度計畫預算辦理 審查權限中央及地方機關依各自轄管土地範圍各有實質審查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