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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公告自112年10月23日起,開放國有林區域外所轄行政區域之河口及海岸浮覆地漂流木自由撿拾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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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公告機關:嘉義分署
一、撿拾區域:國有林區域外本縣下揭行政區域之河口及海岸浮覆地(各港口、布袋商港及鰲鼓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除外)。
(一)東石鄉。
(二)布袋鎮。
二、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嘉義縣居民得撿拾清理,請撿拾人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備查。
三、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自即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時為止。
四、注意事項:
(一)自由撿拾漂流木時,漂流木不得裁切,且單支規格須符合末徑小於20公分、長度2公尺以下或單支重量50公斤以下,且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或烙印。
(二)撿拾漂流木之檢查登記程序如下:
1、撿拾漂流木需轉售或量體龐大需動用車輛進行載運者:
(1)拾得人於完成撿拾後應攜帶身分證件到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關子嶺工作站(台南市白河區關嶺里28號,電話06-​6822318)設立之臨時林產物檢查站辦理檢查、登記。
(2)屬森林法第52條第4項所定貴重木如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臺灣杉、巒大杉、南洋紅豆杉、櫸、烏心石、牛樟、臺灣檫樹、黃連木及毛柿等,須逐支登記;非屬貴重木可以整批重量計列。拾得人須領取集運漂流木搬運單,再行搬運離開現場。
(3)該漂流木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未來可依「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
」,取得條碼進行木材溯源管理。
2、倘若拾得漂流木僅止於自用且徒手搬運者,拾得人可免經漂流木檢查、登記程序,可逕行搬回利用。
(三)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保管並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人將撿拾漂流木運至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關子嶺工作站指定之林產物檢查站地點:台南市白河區關嶺里28號進行檢查與登記。
(四)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如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2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3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3.5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則依水利法第93條之3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五)另需進入各管理單位管轄區域撿拾清理漂流木,需先徵得管理單位之許可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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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112年10月23日府農林字第1120256729號函 pdf pdf 檔案大小:173KB 下載次數: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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