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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113年4月25日竹企字第1132330410號公告開放民眾自由撿拾清理石門水庫打撈之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但須接受各林業主管單位之檢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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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公告機關:新竹分署地點:桃園市
依據: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撿拾區域:石門水庫阿姆坪臨時堆置場(如附件位置圖)。
二、開放撿拾清理、搬運期間及對象:
(一) 第一階段:自113年5月6日起至113年5月17日止(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不含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限設籍於桃園市復興區、大溪區及龍潭區之當地居民。
(二) 第二階段:自113年5月20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不含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開放不特定區域居民。
(三) 撿拾地點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公布停班,則當日停止開放撿拾。
三、注意事項:
(一) 民眾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第一階段開放撿拾期間,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二) 本次自由撿拾漂流木期間,僅限一般轎車及3.5噸以下貨車進場,不開放使用機具撿拾,貨車加裝吊掛機具不得進場,且漂流木不得裁切,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不得撿拾。
(三) 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由拾得人依本公告指定方式向林業保育署新竹分署申請拾得漂流木搬運登記表,檢查登記程序如下:
1、撿拾之漂流木屬自用且後續無販售需求者:經林產物檢查站檢查後,拾得人可免經漂流木檢查、登記程序,逕行搬回利用。
2、撿拾漂流木若有販售需求者:
(1) 拾得人應攜帶身分證件於林產物檢查站進行檢查與登記。
(2) 屬森林法第52條第4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包括紅檜、臺灣扁柏、臺灣杉、紅豆杉、臺灣肖楠、香杉、臺灣櫸、烏心石、牛樟、臺灣檫樹、黃連木、毛柿等12種,需逐支登記;非貴重木可以整批重量或體積列計。
(3) 為加速開立搬運登記表之效率,請撿拾者先行區分貴重木及非貴重木,離場後恕不予修正或補開搬運登記表。樹種登記以本分署檢查人員辨識結果為主,倘拾得人針對登記樹種有所疑義,得檢具由專業單位出具之木材樹種鑑定證明文件(如下備註)及木材照片等佐證資料提送登記單位辦理搬運登記表內容修正。備註:由農業部林業試驗所、各國立大學森林學系及具財團法人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 (TAF)驗證之實驗室所出具之木材樹種鑑定證明文件。
(4) 前述撿拾之漂流木,應由林產物檢查站人員烙打放行印,不便烙印者,得於衡量記錄材積或重量等數量時配合拍照紀錄外觀方式為之,檢查人員將依據拾得人登記之聯絡方式提供相關照片。
(5) 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外,應依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並依農業部改制前農業委員會「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
(四) 開放自由撿拾期間,撿拾者應配合現場管理單位(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及林產物檢查站(林業保育署新竹分署)駐在人員指揮,人員及車輛等應於每日下午4時30分前完全撤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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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石門水庫自由撿拾公告-影本 pdf pdf 檔案大小:992KB 下載次數: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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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22 最後更新日期: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