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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8/18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1001660107號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 貴府100年8月10日北府農林字第1001052392號函辦理。
二、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故回饋金繳交義務人只要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即負有回饋金繳交義務。至事後廢止原核定計畫,可依本會92年6月18日農林字第0920134438號函說明二略以「(三)...水土保持義務人實際上無開發利用山坡地,其已繳交之回饋金可以申請退還。」(正本諒達),回饋金繳交義務人可申請退還回饋金,並非廢止水土保持計畫即無須負擔回饋金繳交義務。
三、本案回饋金繳交義務人申請廢止水土保持計畫,倘實際上無開發利用山坡地,義務人可依上開函釋申請退還已繳交之回饋金。至義務人逾期未繳交回饋金,貴府應循往例移送強制執行,惟請貴府注意按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執行期間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正本: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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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