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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OOO君申請新建住宅(座落屏東縣恆春鎮白砂段OOO地號),其部分土地屬現有巷道所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核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5/02/24
  • 發文文號:農授林業字第1152204167號
一、依據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案陳貴府115年2月4日屏府農林字第1155022701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7條規定,山坡地之開發利用符合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稱回饋金)。按本辦法第7條第11款「無償提供公共使用之計畫道路之土地面積」規定,係以無償供公共使用及計畫道路為適用要件。
三ˋ、惟依貴府來函所附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115年1月30日墾企字第1150000701號函說明二所示,當事人於恆春鎮白砂段OOO地號土地部分範圍係經認定為「現有巷道」,非屬「道路用地」,尚未符合本辦法第7條第11款所定免繳交回饋金規定。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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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