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詢OO建設有限公司、OO建設有限公司及OO建設有限公司分別於107-109年間申辦「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座落新竹縣寶山鄉枋子坑段OOO地號、寶東段OOO地號等土地),渠等主張已配合相關規定捐贈公共設施及土地,得否適用「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7條第15款規定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5-04-08
- 發文文號:農授林業字第1152205450號
一、依據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案陳貴府115年2月26日府農森 字第1154000147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第15款規定,山坡地之開發利用,已依農業發展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之土地面積,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質言之,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山坡地開發行為人已依農業發展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之土地面積,方得免除其回饋金繳交義務。
三、次按本部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