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本國現有林業、園藝景觀及植病等樹木保護相關從業人員專業能力,以協助各級政府、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構)、工程機關或私人,維護森林以外樹木健康與城鄉綠化景觀,農業部依森林法第38條之6第2項規定,於115年4月20日發布施行「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規定涵括樹木保護專業人員(簡稱樹保人員)之級別、具備能力及培訓考選之程序、合格證書核發等執行細節規定。
樹保人員級別
樹保人員按具備能力分為初、中、高三個等級:
初級樹保人員:具備現場執行樹木保護相關之施工操作之能力;
中級樹保人員:具備「初級樹保人員能力」與辦理樹木修剪、養護、健康調查、普查及撰擬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等專業能力;
高級樹保人員:具備「初級及中級樹保人員能力」與辦理樹木移植復育、支撐、健康檢查及疫病蟲害防治等專業能力。
認證方式
樹保人員認證採考選(先測驗後實習)與培訓(先培訓上課後測驗)雙軌並行。
「考選」係提供現有樹保相關從業人員、高農或專科以上樹木保護相關科系畢業者參加;
「培訓」提供高中以上學歷,有興趣投入樹木保護行業之人員參加。
考選培訓機構
農業部已委任本署執行樹保人員考選與培訓業務。本署規劃115年透過行政委託方式,委由林業試驗所與臺灣大學、中興大學及嘉義大學等三所大學農學院,合作辦理中級與高級樹保人員之考選與培訓,另考量報考初級樹保人員需求眾多,將依政府採購法委託民間團體依照本署規劃之考選評核作業辦理初級樹保人員考選業務。
樹保人員專長應用面
通過培訓或考選認證的樹保人員,未來除可供各縣市政府聘用於辦理列管珍貴老樹與「受保護樹木」健檢養護外,也能應用於行道樹、公園、校園等公共設施一般樹木保護與管理,以提升景觀工程及綠美化工程之委外施工品質。
依森林法第38條之3規定訂定「受保護樹木移植及復育施工規則」時,將規定土地開發者因土地開發案不可避免致須申請許可移植列管「受保護樹木」時,應委由高級樹保人員辦理受保護樹木移植復育的各項施工項目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