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端及梁〇〇君申請「住宅新建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坐落新竹縣寶山鄉洽水段〇〇地號土地),不服新竹縣政府核課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乙事提出異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7-01-24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1071740064號
一、復臺端106年11月30日陳情書並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臺端106 年12月26日及106年12月30日補充理由說明辦理。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89 年11月30日依森林法第48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其立法理由, 係因山坡地開發或利用行為會對環境造成衝擊,乃藉由付費制度,以充實政府設立之造林基金,並同時達成抑制山坡地 開發速度之制約功能,俾減緩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衝突, 屬「特別公課」。換言之,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所造成之生態影響,透過此一機制於其他地方營造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