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授農保字第1153500410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三)、公告事項二、(三) 主旨 : 公告指定「白沙郷講美紅土層」、「白沙郷員算墨紙硯及百褶裙」為本縣自然紀念物;變更原本縣「七美鄉小臺灣」自然紀念物劃設範圍。 依據 :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1條。 二、「陸域自然地景奥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指定劃設面積及範圍: (一)面積 : 白沙鄉講美紅土層2,070.56平方公尺、白沙鄉員貝筆墨紙硯及百褶裙28,518.70平方公尺。 (二)位置 : 1、白沙鄉講美紅土層:澎湖縣白沙鄉講美段49地號、講美段50地號部分土地,其餘為未登記土地,無地籍資料,皆屬國有地。 2、白沙鄉員貝筆墨紙硯及百褶裙 : 澎湖縣白沙鄉岐頭段852-3地號部分土地,其餘為未登記土地,無地籍資料,皆屬國有地。 (三)範圍 : 如附圖。 1、白沙鄉講美紅土層 : 放大如附圖,以8個經緯度標點圈示。 2、白沙鄉員貝筆墨紙硯及百褶褶裙 : 放大如附圖,以4個經緯度標點圈示。 (四)分區 : 無。 (五)主管機關及維護者 : 1、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 2、管理維護者 : (1)白沙郷講美紅土層 :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 (2)白沙鄉員貝筆墨紙硯及百褶裙 : 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二、指定變更面積及範圍 : (一)指定七美鄉小臺灣自然紀念物變更劃設面積及範圍 : 1、原面積 : 6,650.02平方公尺。 2、增設面積 : 54,152.22平方公尺 3、變更後面積 : 60,802.64平方公尺。 (二)位置 : 澎湖縣七美鄉七美五段1313地號部分土地,其餘為未登記土地及礁岩或海面,無地籍資料,皆屬國有地。 (三)範圍 : 放大如附圖,以5個經緯度標點圈示。 (四)分區 : 無。 (五)主管機關及維護者 : 1、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 2、管理維護者 : 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三、相關規範等 : (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5條規定破壞自然紀念物者,得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自然紀念物相關資料公告於澎湖縣政府農漁局網頁-業務專區-澎湖海洋地質公園-地質公園相關訊息。 縣長 陳光復 公假 副縣長 林皆興 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