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〇〇〇君申請貴市和平區環山段〇〇地號之露營場設置登記案,其管理室及衛生設施,依露營場管理要點第9點第2項規定,替代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未有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資料,是否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及收取基準、時點為何,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4-06-05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1140710813號
一、復貴府114年5月9日府授農林字第1140128486號函。
二、有關「露營相關設施」應否繳納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下稱回饋金)及其計算方式,查本部業以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2月6日農林務字第1111740672號函(諒達)函示在案,如經貴府審認露營相關設施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核准容許設置之類別,則依山坡地開發利用繳交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第13款或第14款規定核算回饋金。換言之,露營場之衛生設施或管理室如涉及須申請建造執照,應依本辦法第5條附表款次13核算回饋金,另營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