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貴轄臺東市林農○○○君申請全民造林計畫在案之造林地位屬特定農業區,得否繼續輔導造林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6-07-10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61655575號
一、復貴府96年6月13日府農林字第0963019528號函。
二、有鑑於全民造林計畫之目標係為達成國土保安、涵養水源、綠化環境及減輕天然災害等,本案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6年7月22日農林字第86136859號函復花蓮縣政府,為保障糧食生產,避免良田他用,特定農業區不宜列為造林對象;先行敘明。
三、本案據報○君於91年度申請全民造林計畫,土地座落於臺東市康樂段○○○、○○○、○○○、○○○地號等4筆,業經貴府審核准予參與在案,核定造林面積計1.08公頃。惟因林農○君信賴貴府准予參加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