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復辦理○○○君陳情利用檳榔樹幹當支柱保護造林木,請惠予免予剷除並同意核撥造林獎勵金案,經查尚有應注意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8-05-11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81608234號
一、復貴府98年4月30日府農林字第09800965710號函。
二、今貴府據報已於98年2月27日府農林字第09800381480號函請陳情人依規限期改善。惟查本案陳情之系爭土地據陳情人稱早已無從事農作行為,然據貴府陳報該系爭土地仍為混農林方式經營,二者顯有出入;倘貴府查證確實有從事農作行為,顯與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不符,貴府自應請陳情人限期改善。惟貴縣之獎勵造林地竟迄至林農種植檳榔多年後,始要求林農剷除檳榔,貴府自難推諉疏失之責,應予檢討儘速導正。
三、有關貴府要求陳情人剷除獎勵造林地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