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處轄竹東事業區第2林班租地造林地承租人○○○君,因租地面積經重測後變更,申請辦理獎勵造林面積變更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8-11-12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81742068號
一、復貴處98年10月30日竹政字第0982111048號函暨98年9月8日竹政字第0982213345號函。
二、○君承租竹東事業區第2林班土地,原租地面積1.56公頃並以整筆租約面積辦理獎勵造林,經於97年間辦理租地重測結果,面積縮減為1.39公頃,故獎勵造林面積應更正為1.39公頃。
三、有關○君租地重測以前歷年溢領0.17公頃之獎勵金,是否應追繳?茲以兩種樣態說明如下:
(一)合法行政處分一部之廢止: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23 條第4款(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規定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