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97年度「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核定有案之國有財產局移交本局放租林地,事涉租約存續及造林獎勵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發佈日期:97-08-21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71741050號
一、復貴府97年7月9日府農林字第0973022257號函。
二、按依本局95年11月15日林造字第0951721350號函檢送召開研商「接管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管國有出租林甲地辦理換約事宜」會議,有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出租之林地移交本局接管後,各林管處應就95年12月31日屆滿之租約,以書面審核方式,先行換訂2年之短期租約後,再進行現場勘查作業,倘租地有違約情事,承租人應於租期存續期間內自行改正,經複查符合本局規定者:待租期屆滿後,由林管處換訂9年之租約;先行敘明。
三、至事涉山坡地超限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