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獎勵造林地之所有權發生移轉,造林檢測不合格,土地繼受人是否附加利息繳回全額獎勵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7-11-12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71619685號
一、復貴府97年11月6日府農林字第0970366310號函。
二、茲因本案係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前經貴府核准原土地所有人○○○君參與獎勵造林計畫,且歷年來均經貴府執行檢測後,核發造林獎勵金有案;故依本要點第7點規定,造林獎勵金領取人即負有造林之義務,於獎勵造林計畫之存續期間,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自應由貴府依規撤銷原處分,溯及既往向造林人請求附加利息返還已受領之獎勵金。
三、有關貴府請求返還範圍之疑義,鑑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其土地繼受人本應概括繼承原土地所有人於該系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