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詢問水土保持計畫變更時,因乘積比率修正,是否須重新核算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0-06-22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1001741333號
一、 復 貴府100年6月13日府農植字第1000228203號函。 二、 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回饋金之計算方式,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與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計算」;第6條第3項規定「水土保持完工前,其原計畫面積遇有變更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計算本回饋金,並與原計算金額相抵後,無息多退少補」。另,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7月10日農授林字第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