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地方之林業主管機關執行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經對個案予以廢止或撤銷授益處分後,其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請求附加利息返還已受領造林獎勵金,涉及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適用疑義案,詳如說明,謹請惠賜卓見,請 查照。
- 發佈日期:98-05-04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81740660號
一、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係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86年度起推動迄今,依據本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造林獎勵金係按年經主管機關執行造林成果檢測合格後,始給付造林獎勵金,倘主管機關依法廢止或撤銷授益處分後,依規定應要求造林獎勵金領取人附加利息返還已受領之造林獎勵金。
二、緣桃園縣政府以某甲於86年度向該府申請於桃園縣復興鄉基國派段○○、○○○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上種植肖楠,造林面積1.09公頃,經該府以其符合「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乃依該要點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