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轄甲仙鄉公所詢問農地遭受天然災害整地,與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中所謂的「開發利用」是否相符案,復請 查照。
- 發佈日期:97-11-24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71741482號
一、復貴府97年10月24日府農自字第0970249549號函。
二、查本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山坡地開發利用,指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行為。據此,農地遭受天然災害而整地行為,倘若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仍有本辦法第3條規定之適用。
三、另本會已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對於符合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農業整坡行為,增列為回饋金免繳對象,並陳報行政院核議中。俟本辦法修正草案核定後,應可解決甲仙鄉公所之反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