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會執行「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9條、第10條規定之現場勘查、核准申請案件、發給造林獎勵金及造林成果檢測等工作,授權由貴局各林區管理處辦理,請查照。
- 發佈日期:98-03-23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81740455號
為利於民眾就近申請,並提昇為民服務成效,茲將本辦法所規定之下列事項,授權由貴局各林區管理處辦理:
一、對於免費供應種苗或造林獎勵金申請案件,派員至現場勘查及核准申請案件。
二、經核准獎勵造林之申請案件,按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
三、於造林獎勵期間,輔導獎勵造林人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並按年度派員實施造林成果檢測,檢測不合格者,輔導獎勵造林人限期改善。
正本:本會林務局
副本:本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本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本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本會林務局南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