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龍潭渴望園區計畫案」時,已無償捐贈土地,另於園區內部分建築用地申請新建廠房工程時,是否符合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第5款規定疑義案,復請 查照。
- 發佈日期:97-09-11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71613152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 貴府97年7月24日府農林字第0970235376號函辦理。
二、經查「龍潭渴望園區計畫案」整體開發範圍土地(合計總面積865,171平方公尺),貴府前以86年7月28日86府農保字第145947號函核准其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嗣後於開發案範圍內之部分建築用地上申請新建廠房工程(計畫面積3,944平方公尺),其水土保持計畫亦經貴府於97年1月14日核定。倘若「龍潭渴望園區計畫案」與「新建廠房工程案」之水土保持計畫係為不同需要而分別擬具者,依據本會94年10月28日農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