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發展的
						森林經營管理
永續發展的 森林經營管理

全球暖化與國際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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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革命後,人類大量使用化石燃料(fossil fuels),使得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劇增,溫室效應惡化,導致氣候發生變化。學者預估,全球暖化將造成兩極冰冠與高山冰河消融,海岸水位上升,引發新的氣候型態與極端乾旱、降水等現象,並嚴重干擾糧食生產。

由於氣候反應遲緩,加上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可留存超過一個世紀,即使現今大幅減少化石燃料的使用量,地球還是可能因過去累積的排放量承受嚴重長期暖化的後果,其嚴重性不可忽視。據2018年聯合國跨政府氣候變遷專家委員會(Intergoverment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特別報告指出近百年大氣溫度已上升0.8~1.2℃,假若二氧化碳濃度未得改善,推估二十一世紀中的地面溫度將比十九世紀上升達1.5~2℃。其引發效益包含海平面上升、暴雨或乾旱等極端氣候頻仍、水資源分配不均等,並依升溫情形加劇,全球政府應致力於將大氣溫度上升情形控制在1.5℃以內,以減緩氣候變遷對地球環境的衝擊。

京都議定書
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增強溫室效應,造成全球暖化現象,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各國普遍認為需制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議定書以落實共識。因此在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第三次締約國大會(COP3)中,通過「京都議定書」來制定各國溫室氣體排放的減量目標。規範締約國家應以個別或共同方式,確保於2008年至2012年時,承諾將人為排放之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等六種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在該國家以1990年的減少排放水準,平均再削減5.2%,並採行差異性削減目標。此外,亦制定「聯合減量(Joint Implementation, JI)」、「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及「排放權交易制度(Emissions Trading, ET)」三種彈性機制。京都議定書已正式於2005年2月16日起生效,此效力使其成為實質環保規範,降低全球氣候變化的危害。

巴黎協定
2015年於法國巴黎召開UNFCCC COP21,通過「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以接替「京都議定書」,成為2020後唯一具法律約束力之氣候協議。巴黎協定明訂將全球氣溫升高控制在2℃以內,並努力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1.5℃之內。由締約國提交「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採由下而上(bottom-up)的方式施行減量與調適政策,並以不威脅糧食生產的方式增強國家應對氣候變遷之韌性,以及發展低溫室氣體排放之科技;同時提倡已開發國家自主執行減緩措施,並加強對開發中國家資金與技術之支持。
瀏覽人次:7264 最後更新日期:202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