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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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我國大陸地區林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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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之域,上古之世,森林資源豐厚,置官司事,蓽路藍褸,以啟山林,以養生民。伏羲命栗陸為水龍氏,繁滋草木,為中國第一位農林官員;黃帝命柏常審乎地利,以獻草木及耕種之利,並命赤將為木正,以利器用;帝舜徵能馴上下草木鳥獸者,皆舉伯益,於是命益為虞(史記本紀),虞即山虞,專司山川之職事者。夏禹乘四載,隨山刊木(書經引禹貢),其利有五:(一)遙望山川之形勢,規度土功;(二)往來之人,不迷厥途;(三)禽獸逃匿,登高避水者得安其居;(四)奏庶鮮食,以救阻饑之民;(五)材木委積,可供治水之用;其職官稱虞人。殷商之時,已有巧車、殿堂之工,直播、育苗之能,其職掌之官,設六府以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貨。

周代亦設六府,其司木者為山虞(周禮及鄭注);又置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獸工、草工,木工謂輪、輿、弓、廬、匠、車、梓之工。周禮稱天官冢宰之職,以九職任萬民,其一曰虞衡,作山澤之材;虞謂山虞,司營林之職,衡謂林衡,責保林之任。周禮載及: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八十人;每中山之虞,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每小山之虞,史一人,徒二十人。林衡每大林麓,下士十二人,史四人,胥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周之山虞林衡,構成全世界最早之「山林局」。此外周代並於中央增置封人、掌固之職;周禮:封人掌詔王畿封而樹之,掌固掌修城廓溝池樹渠之固,均屬國有林之經營管理。各地方林業職司有司險、職方氏及土方氏,於民間林業有關者,則有載師、閭師、山師、原師、柞氏等職司。

秦代,森林係由掌理皇室財用之少府兼管,凡林木之伐採,山澤之稅收及路樹之植造,均為少府職司;「將作少府」則主管宮室營建,又有治粟內史,主管全國農業及田賦。漢代甚重農事,置大司農掌理穀貨,其專管林木者稱為「將作少府」或「將作大匠」(簡稱「將匠」,後因官為氏),受俸二千石為林務最高職位,掌修作宗廟、路寢、宮室、陵園土木之工,並樹桐梓之屬於道側;另於帝室森林,則置司竹長丞、水衡都尉、上林苑令丞等職官。

魏、晉對山林課收什一之稅,由度支尚書掌理,為財政系統。南北朝代特置虞曹官職,並司營繕,在梁為大匠卿;北齊設「將作寺」,主官稱大匠,北周稱匠師中大夫,隋開皇年間改稱「將作監」大監,並置副監。隋、唐於工部尚書(部長)下設虞部,置侍郎(次長)掌山澤之政令,而以司虞郎中(司長)掌林業;唐書百官志謂:司虞掌京都衢衙苑囿草木及百官蕃客時蔬薪炭;凡郊祠神壇、五岳名山、樵採芻牧皆有禁,春夏不伐木。又設水部,司水郎中掌天下川瀆陂池之政令,以導達溝洫,堰決河渠。

宋時工部尚書下設工部、屯田、虞部、水部,虞部郎中、員外郎掌理山澤苑囿場治之事,置「將作監」、「竹木務」,掌修治諸路水運材植暨抽算諸河商販竹木,以給內外營造之用(宋史職官志)。太宗年間,詔擇明樹藝者為農師,推廣造林事業。元代入主中國,置大司農,凡農桑、水利、學校、饑荒之事悉掌之;又設都水監,以都水使者掌中外川澤、河渠、津梁、堤堰之疏鑿浚治。

明太祖置官勸農桑,亦特設「採木提舉司」,並設局抽分竹木,如龍江、大勝港均立抽分局,客商興販杉木、棕毛等,三十分取二,松木、杉柏、柴炭等,十分取二(明會典)。明代工部尚書掌天下百工、山澤之政令,轄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營繕司下設神木廠、大木廠;亦置都水使者,其職掌同前朝。清初,工部職掌同於歷代,管理天下工虞器用、辨物庇材,亦分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職司。虞衡之司掌理帝室圍場,地方造林則由地方官員勸導,朝廷遴派大員例為學政或御史。迨歐風東漸,官制翻新以迎合潮流,清末中樞特設農工商部,職掌全國實業,以尚書、郎中統之,下轄四司,農務司兼攝林業,並於各省設勸業道(猶今之建設廳)。

民國肇始(1912年),百廢待舉,南京臨時政府設立實業部,林業行政屬農務司一如清末。旋因袁氏改都北京(民國元年3月),成立農林部,林業行政設山林司掌理全國國有林(國內山林除已確屬民有者外均為國有)。民國2年9月,農林部改制為農商部,林務改屬農林司主持。民國4年農商部呈准大總統通令全國,以每年清明節(陽曆4月5日)為植樹節。民國5年6月,農商部創設林務處(次長金邦平兼任處長,凌道揚嗣繼任之),各省置林務專員,其職掌為:國有林之管理,林區境界之勘查,林野面積之測繪,森林之利用,苗圃之設置,林業之宣傳推廣等,儼然今日省林務局之規範。各省林務專員有轄大林區者,如河南、山西、湖南、廣東、甘肅等省;而於山東、安徽、江西、遼寧、吉林、黑龍江各省則設森林局。

民國5年年底政局遽變,農商部林務處裁撤,業務仍歸農林司主持,但另設林務研究所,其研究成果由農林司採擇施行,是為中央林業試驗所之先聲。斯時政府僅訂頒林業施政方針,衡情監督指導,而實際作為則任由民間自行料理;另制定林業公會規章,計分四類:(1)保護森林之公會;(2)荒地造林之公會;(3)育苗造林之公會;(4)護林與造林之綜合公會。

民國12年,孫大元帥開府廣州,建設部(部長林森)訂頒國有林開放規則(18條)及國有荒地承墾條例(4章32條),其目的在藉助民力開發國有林地,以增稅收而實軍需。民國14年7月大元帥府改組為國民政府,16年3月國民革命軍克復滬寧,4月奠都南京;17年4月7日國民政府訓令全國,提早以每年3月12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為植樹節;6月5日、12日克復平、津,國民革命軍北伐完成,國民政府於南京成立農礦部。

農礦部先設農務司以統林政(林業科長康瀚),旋分設林政司(司長徐廷瑚)以自主林政;有司宣示林業政策,乃遵 國父遺教,劃分林區、分級林地、廣建苗圃、推行造林、恢復林相,以期其預防水患(保安林)而廣材用(經濟林)。農礦部曾設中央模範林區管理局(局長凌道揚),而東北地區於民國15-16年間曾成立森林警察二大隊,維護長白山森林 (註:黑龍江省長常蔭槐曾編訓山林警備隊,實為擴張私人武力;民國18年初,常氏為張學良所忌殺)。民國18年,農礦部公布 國父逝世紀念植樹式各省植樹暫行條例,訂定每年3月9日至15日一週間為造林運動宣傳週;同年國民政府發展民力推行七項運動,造林運動居其一。

民國19年11月,行政院令公布堤防造林及限制傾斜地墾植辦法;同年12月,國府成立實業部取代農礦部,特設林墾署(初由農業司長徐廷瑚兼代署長,旋由浙江大學農學院長譚熙鴻接任),其後改設中央林業管理局(局長皮作瓊);林業試驗,別於中央農業試驗所設立森林系承擔其任。地方林政,則由各省之實業廳或建設廳掌理,設林務局或造林場專司其事。民國20年國民政府為杜免承領人濫事墾伐而造林不力,乃公布管理國有林及公私有林暫行規則,規定國有林不再發放,而已開放國公有林之承領人不得濫伐林木(台灣亦經歷相似過程,民國64年6月行政院制定林業經營三原則,有停止放領放租國有林地以維護森林資源之制約)。民國21年9月15日,國府頒行森林法;民國20-30年間,雲南、湖南、江西、廣東、四川、浙江各省,曾設置森林警察名額,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則曾置森林警察70名。

民國26年7月全民抗日戰爭發生;8月,軍政、實業二部會令公布軍隊造林辦法;27年1月,國府調整政務機關,成立經濟部取代實業部,轄農林司總綰林務。29年7月創設農林部,轄林業司分設三科,並另成立中央林業試驗所,司長李順卿,科長黃維炎、陶玉田、徐守圍、李樹滋、董新堂等,暨中林所秘書李樹滋,組長陶玉田、葛曉東,技正陳午生等,其後來台均任本局高級主管或首長。

民國30年農林部頒布林業施政大綱,施政重點為推行國有林管理、水源林培養、經濟林繁殖、民營林督導、水土保持推廣,以及林業研究試驗等項,均獲具體成果。30年4月,農林部令公布國有林管理處組織通則及國有林管理規則,於陝西、西康、四川、甘肅、雲南等省設國有林管理處七所,名曰秦嶺、洮河、泯江、大渡河、青衣江、祁連山、雅隴江,從事區域內林地區劃、林木調查、苗圃開闢、伐木業商登記、伐採木查驗放行等業務;復於陝西、湖南、廣東、廣西各省成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經濟林場,四川省並專設常山藥用植物場。同年8月,農林部令頒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民國31年5月,農林部令頒國有林區初查及複勘實施辦法暨直轄經濟林場組織通則;農林部在甘肅省天水設立水土保持實驗區,從事無林溝坡地整治造林,暨原有林區(如小隴山)之整理等;另於江西省贛縣設東江及廣西省柳州設西江兩水土保持實驗區,從事有關工作;此期皮作瓊氏曾任農林部技監,為林業行政技術之最高職位。32年3月,農林、內政二部會令公布森林警察規程,農林部令公布強制造林辦法,行政院令公布植樹節舉行造林運動辦法;5月,教育、農林二部會令公布學校造林辦法;7月,農林部令公布公私有林登記規則、國有林區內伐木查驗規則、水土保持實驗區組織規程。民國33年6月,國府修正公布全國公路植樹規則。

民國33年4月17日,國府中央設計局成立台灣調查委員會,陳儀為主任委員,負責擬訂台灣接管計畫綱要及計畫草案,34年3月23日由國府公布實施,並於8月5日令派陳儀主持培訓台灣接管幹部(分民政、教育、司法、財政金融、工商交通、農林漁牧等六組);陳氏乃於中央訓練團開辦台灣行政幹部人員訓練班,簡稱「台幹班」,學員120名,受訓四月(民國33年12月25日至34年4月20日)結業,其中林業人員有王汝弼、王國瑞、揚璉、李家琛、陳午生 5 員,台灣光復後皆為最早出任山林管理所所長者;行政人員則有統計室主任王振伍,本局首任局長黃維炎氏,曾任該訓練班林業導師(講師兼指導員)。

民國34年2月6日,國府修正公布森林法, 3 月公布農林部中央林業試驗所組織條例。同年5月,國府以抗戰勝利在望,為籌畫戰後全國農林事業之重建,制定農林政策綱領,其有關林業者為:森林事業應注意加強保林造林,天然林及保安林應歸屬國有國營,其他官林、荒林、荒地應督導民營,並注意薪炭林之經營及獎勵。另於土地政策綱領中訂定:一切山林、川澤、礦產、水力等天然富源,應立即宣布完全歸公,其規模較大者歸中央政府經營,規模較小者歸地方機構經營之;此等政策,對於台灣光復初期之農林工礦施政理念,與夫林業機構之調整分合,自有導引作用與影響力。

民國34年8月抗戰終獲勝利,10月25日台灣受降光復,11月國府召開全國最高經濟委員會議,籌畫民生建設大綱,關於林業建設由農林部擬訂三十年造林計畫,期滿後希能造成各類森林3,000萬公頃。戰後復員,中央林業試驗所(所長邵凌士)隨部遷南京,另於重慶、北京二市設分所;復於河南省開封設黃泛區防沙林場,河北、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山西、陝西、青海、甘肅、新疆等十省及蒙古地方,各設防沙林場,並接收東北地區之長春經濟林場。民國37年政府曾擬訂台灣省國有林區管理處之接收設置計畫,惜國事紛亂,計畫未付諸實施。

民國38年春時局惡化,行政院改組,何應欽內閣先成立工商部,5月10日改組為經濟部,農林部縮編為該部農林署(署長周昌蕓),水利部縮編為該部水利署,遷廣州市辦公;同年7月農林署、水利署撤銷,併入經濟部成立農林司(司長馬聯芳)及水利司。民國39年1月農林司隨部抵台,其主管業務依農、林、漁、牧分工,但不分科,技正劉誠主辦林業,後由幫辦辛為楨繼之,技士張維民協辦,嗣向本局先後調用陳明達、徐邦鐸、陳仁平等為技正。

台灣光復初期,本局曾大量吸收大陸行政時期林業工作人員來台任職,其中有六任本局局長(黃維炎、李順卿、皮作瓊、陶玉田、沈家銘、徐學訓),餘為本局所長、場長、組長及中級以上主管,茲分所任為中央機構及地方機構二層次列舉各員原職。

中央機構:徐廷瑚(農礦部林政司長、林墾署長,台省府顧問改駐本局),黃維炎(農林部國營林場場長、林業司科長),李順卿(農林部林業司長、墾務總局協辦),皮作瓊(實業部中央林業管理局長,農林部簡任技正、技監),陶玉田(農林部林業司科長、中央林業試驗所簡任技正),康瀚(農礦部農務司林業科長、國營林場場長),李樹滋(農林部技正、科長、國營林管處處長、中央林試所秘書,接收長春林場場長),王汝弼(農林部專門委員),董新堂(農林部林業司技士、科長),陳午生(中央林試所技正),阮履泰(國有林管處分區主任、國有林場場長),徐守圍(國有林管處分區主任、林業司科長),葛曉東(中央林試所技正、組長),曾昭鉅(國營林場技士、中央林試所技士),王國瑞(農林部中央農試所、墾務總局技士),揚璉(墾務總局技士),陳龍馨(國有林管處技士),徐學訓(水土保持實驗區技士),金立揚(實業部技士),林錫勳(中央航空研究院副研究員),沈家銘(財政部茶葉復製所主任),劉建業(財政部桐油研究所助研員),劉諷吾(油桐改良場場長),劉厚(農礦部、實業部任職),蕭立鐸(農林部林業司科員),李家琛(國有林管處技佐),李彥平(國營林場技助)。

地方機構:曾慶人(省農林處長),黃晃(省農林處長),葛曉東(省農林局長),呂福和(省林務局技師、農改所森林組長、林場場長、省林務局副局長),黃範孝(省分區林務局長、林場場長),鍾毓(省林場場長),陳振(省林場場長),金立揚(省林場場長),丘樹森(省林場場長),李樹滋(縣林業局長、林場場長,省農改所森林系主任),蘇定宇(省農林試驗場技師、林場主任),沈家銘(省農試所林場場長),葉國和(省林場主任、場長),陳尚權(省農林局技士),阮履泰(省林區主任、省農改所林試場技士),王國瑞(省農改所技士)、董新堂(省農改所森林組技士),蕭建州(省農林事務所技士、課長),王國斌(林業公司林場場長、鐵路局林場主任),滕德新(東北行轅農林處技正、森林事務所組長),王藩章(省苗圃技術員、主任,林場主任,農林局技士、課長),傅朝湘(省林場分場主任、省林區分區技佐,造林事務所技士、主任),楊賜福(縣林場場長),李彥平(農林局技士、苗圃主任),羅健(林場苗圃主任),林坤茂(木材公司科長)。華夏之域,上古之世,森林資源豐厚,置官司事,蓽路藍褸,以啟山林,以養生民。伏羲命栗陸為水龍氏,繁滋草木,為中國第一位農林官員;黃帝命柏常審乎地利,以獻草木及耕種之利,並命赤將為木正,以利器用;帝舜徵能馴上下草木鳥獸者,皆舉伯益,於是命益為虞(史記本紀),虞即山虞,專司山川之職事者。夏禹乘四載,隨山刊木(書經引禹貢),其利有五:(一)遙望山川之形勢,規度土功;(二)往來之人,不迷厥途;(三)禽獸逃匿,登高避水者得安其居;(四)奏庶鮮食,以救阻饑之民;(五)材木委積,可供治水之用;其職官稱虞人。殷商之時,已有巧車、殿堂之工,直播、育苗之能,其職掌之官,設六府以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貨。

周代亦設六府,其司木者為山虞(周禮及鄭注);又置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獸工、草工,木工謂輪、輿、弓、廬、匠、車、梓之工。周禮稱天官冢宰之職,以九職任萬民,其一曰虞衡,作山澤之材;虞謂山虞,司營林之職,衡謂林衡,責保林之任。周禮載及: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八十人;每中山之虞,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每小山之虞,史一人,徒二十人。林衡每大林麓,下士十二人,史四人,胥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周之山虞林衡,構成全世界最早之「山林局」。此外周代並於中央增置封人、掌固之職;周禮:封人掌詔王畿封而樹之,掌固掌修城廓溝池樹渠之固,均屬國有林之經營管理。各地方林業職司有司險、職方氏及土方氏,於民間林業有關者,則有載師、閭師、山師、原師、柞氏等職司。

秦代,森林係由掌理皇室財用之少府兼管,凡林木之伐採,山澤之稅收及路樹之植造,均為少府職司;「將作少府」則主管宮室營建,又有治粟內史,主管全國農業及田賦。漢代甚重農事,置大司農掌理穀貨,其專管林木者稱為「將作少府」或「將作大匠」(簡稱「將匠」,後因官為氏),受俸二千石為林務最高職位,掌修作宗廟、路寢、宮室、陵園土木之工,並樹桐梓之屬於道側;另於帝室森林,則置司竹長丞、水衡都尉、上林苑令丞等職官。

魏、晉對山林課收什一之稅,由度支尚書掌理,為財政系統。南北朝代特置虞曹官職,並司營繕,在梁為大匠卿;北齊設「將作寺」,主官稱大匠,北周稱匠師中大夫,隋開皇年間改稱「將作監」大監,並置副監。隋、唐於工部尚書(部長)下設虞部,置侍郎(次長)掌山澤之政令,而以司虞郎中(司長)掌林業;唐書百官志謂:司虞掌京都衢衙苑囿草木及百官蕃客時蔬薪炭;凡郊祠神壇、五岳名山、樵採芻牧皆有禁,春夏不伐木。又設水部,司水郎中掌天下川瀆陂池之政令,以導達溝洫,堰決河渠。

宋時工部尚書下設工部、屯田、虞部、水部,虞部郎中、員外郎掌理山澤苑囿場治之事,置「將作監」、「竹木務」,掌修治諸路水運材植暨抽算諸河商販竹木,以給內外營造之用(宋史職官志)。太宗年間,詔擇明樹藝者為農師,推廣造林事業。元代入主中國,置大司農,凡農桑、水利、學校、饑荒之事悉掌之;又設都水監,以都水使者掌中外川澤、河渠、津梁、堤堰之疏鑿浚治。

明太祖置官勸農桑,亦特設「採木提舉司」,並設局抽分竹木,如龍江、大勝港均立抽分局,客商興販杉木、棕毛等,三十分取二,松木、杉柏、柴炭等,十分取二(明會典)。明代工部尚書掌天下百工、山澤之政令,轄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營繕司下設神木廠、大木廠;亦置都水使者,其職掌同前朝。清初,工部職掌同於歷代,管理天下工虞器用、辨物庇材,亦分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職司。虞衡之司掌理帝室圍場,地方造林則由地方官員勸導,朝廷遴派大員例為學政或御史。迨歐風東漸,官制翻新以迎合潮流,清末中樞特設農工商部,職掌全國實業,以尚書、郎中統之,下轄四司,農務司兼攝林業,並於各省設勸業道(猶今之建設廳)。

民國肇始(1912年),百廢待舉,南京臨時政府設立實業部,林業行政屬農務司一如清末。旋因袁氏改都北京(民國元年3月),成立農林部,林業行政設山林司掌理全國國有林(國內山林除已確屬民有者外均為國有)。民國2年9月,農林部改制為農商部,林務改屬農林司主持。民國4年農商部呈准大總統通令全國,以每年清明節(陽曆4月5日)為植樹節。民國5年6月,農商部創設林務處(次長金邦平兼任處長,凌道揚嗣繼任之),各省置林務專員,其職掌為:國有林之管理,林區境界之勘查,林野面積之測繪,森林之利用,苗圃之設置,林業之宣傳推廣等,儼然今日省林務局之規範。各省林務專員有轄大林區者,如河南、山西、湖南、廣東、甘肅等省;而於山東、安徽、江西、遼寧、吉林、黑龍江各省則設森林局。

民國5年年底政局遽變,農商部林務處裁撤,業務仍歸農林司主持,但另設林務研究所,其研究成果由農林司採擇施行,是為中央林業試驗所之先聲。斯時政府僅訂頒林業施政方針,衡情監督指導,而實際作為則任由民間自行料理;另制定林業公會規章,計分四類:(1)保護森林之公會;(2)荒地造林之公會;(3)育苗造林之公會;(4)護林與造林之綜合公會。

民國12年,孫大元帥開府廣州,建設部(部長林森)訂頒國有林開放規則(18條)及國有荒地承墾條例(4章32條),其目的在藉助民力開發國有林地,以增稅收而實軍需。民國14年7月大元帥府改組為國民政府,16年3月國民革命軍克復滬寧,4月奠都南京;17年4月7日國民政府訓令全國,提早以每年3月12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為植樹節;6月5日、12日克復平、津,國民革命軍北伐完成,國民政府於南京成立農礦部。

農礦部先設農務司以統林政(林業科長康瀚),旋分設林政司(司長徐廷瑚)以自主林政;有司宣示林業政策,乃遵 國父遺教,劃分林區、分級林地、廣建苗圃、推行造林、恢復林相,以期其預防水患(保安林)而廣材用(經濟林)。農礦部曾設中央模範林區管理局(局長凌道揚),而東北地區於民國15-16年間曾成立森林警察二大隊,維護長白山森林 (註:黑龍江省長常蔭槐曾編訓山林警備隊,實為擴張私人武力;民國18年初,常氏為張學良所忌殺)。民國18年,農礦部公布 國父逝世紀念植樹式各省植樹暫行條例,訂定每年3月9日至15日一週間為造林運動宣傳週;同年國民政府發展民力推行七項運動,造林運動居其一。

民國19年11月,行政院令公布堤防造林及限制傾斜地墾植辦法;同年12月,國府成立實業部取代農礦部,特設林墾署(初由農業司長徐廷瑚兼代署長,旋由浙江大學農學院長譚熙鴻接任),其後改設中央林業管理局(局長皮作瓊);林業試驗,別於中央農業試驗所設立森林系承擔其任。地方林政,則由各省之實業廳或建設廳掌理,設林務局或造林場專司其事。民國20年國民政府為杜免承領人濫事墾伐而造林不力,乃公布管理國有林及公私有林暫行規則,規定國有林不再發放,而已開放國公有林之承領人不得濫伐林木(台灣亦經歷相似過程,民國64年6月行政院制定林業經營三原則,有停止放領放租國有林地以維護森林資源之制約)。民國21年9月15日,國府頒行森林法;民國20-30年間,雲南、湖南、江西、廣東、四川、浙江各省,曾設置森林警察名額,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則曾置森林警察70名。

民國26年7月全民抗日戰爭發生;8月,軍政、實業二部會令公布軍隊造林辦法;27年1月,國府調整政務機關,成立經濟部取代實業部,轄農林司總綰林務。29年7月創設農林部,轄林業司分設三科,並另成立中央林業試驗所,司長李順卿,科長黃維炎、陶玉田、徐守圍、李樹滋、董新堂等,暨中林所秘書李樹滋,組長陶玉田、葛曉東,技正陳午生等,其後來台均任本局高級主管或首長。

民國30年農林部頒布林業施政大綱,施政重點為推行國有林管理、水源林培養、經濟林繁殖、民營林督導、水土保持推廣,以及林業研究試驗等項,均獲具體成果。30年4月,農林部令公布國有林管理處組織通則及國有林管理規則,於陝西、西康、四川、甘肅、雲南等省設國有林管理處七所,名曰秦嶺、洮河、泯江、大渡河、青衣江、祁連山、雅隴江,從事區域內林地區劃、林木調查、苗圃開闢、伐木業商登記、伐採木查驗放行等業務;復於陝西、湖南、廣東、廣西各省成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經濟林場,四川省並專設常山藥用植物場。同年8月,農林部令頒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民國31年5月,農林部令頒國有林區初查及複勘實施辦法暨直轄經濟林場組織通則;農林部在甘肅省天水設立水土保持實驗區,從事無林溝坡地整治造林,暨原有林區(如小隴山)之整理等;另於江西省贛縣設東江及廣西省柳州設西江兩水土保持實驗區,從事有關工作;此期皮作瓊氏曾任農林部技監,為林業行政技術之最高職位。32年3月,農林、內政二部會令公布森林警察規程,農林部令公布強制造林辦法,行政院令公布植樹節舉行造林運動辦法;5月,教育、農林二部會令公布學校造林辦法;7月,農林部令公布公私有林登記規則、國有林區內伐木查驗規則、水土保持實驗區組織規程。民國33年6月,國府修正公布全國公路植樹規則。

民國33年4月17日,國府中央設計局成立台灣調查委員會,陳儀為主任委員,負責擬訂台灣接管計畫綱要及計畫草案,34年3月23日由國府公布實施,並於8月5日令派陳儀主持培訓台灣接管幹部(分民政、教育、司法、財政金融、工商交通、農林漁牧等六組);陳氏乃於中央訓練團開辦台灣行政幹部人員訓練班,簡稱「台幹班」,學員120名,受訓四月(民國33年12月25日至34年4月20日)結業,其中林業人員有王汝弼、王國瑞、揚璉、李家琛、陳午生 5 員,台灣光復後皆為最早出任山林管理所所長者;行政人員則有統計室主任王振伍,本局首任局長黃維炎氏,曾任該訓練班林業導師(講師兼指導員)。

民國34年2月6日,國府修正公布森林法, 3 月公布農林部中央林業試驗所組織條例。同年5月,國府以抗戰勝利在望,為籌畫戰後全國農林事業之重建,制定農林政策綱領,其有關林業者為:森林事業應注意加強保林造林,天然林及保安林應歸屬國有國營,其他官林、荒林、荒地應督導民營,並注意薪炭林之經營及獎勵。另於土地政策綱領中訂定:一切山林、川澤、礦產、水力等天然富源,應立即宣布完全歸公,其規模較大者歸中央政府經營,規模較小者歸地方機構經營之;此等政策,對於台灣光復初期之農林工礦施政理念,與夫林業機構之調整分合,自有導引作用與影響力。

民國34年8月抗戰終獲勝利,10月25日台灣受降光復,11月國府召開全國最高經濟委員會議,籌畫民生建設大綱,關於林業建設由農林部擬訂三十年造林計畫,期滿後希能造成各類森林3,000萬公頃。戰後復員,中央林業試驗所(所長邵凌士)隨部遷南京,另於重慶、北京二市設分所;復於河南省開封設黃泛區防沙林場,河北、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山西、陝西、青海、甘肅、新疆等十省及蒙古地方,各設防沙林場,並接收東北地區之長春經濟林場。民國37年政府曾擬訂台灣省國有林區管理處之接收設置計畫,惜國事紛亂,計畫未付諸實施。

民國38年春時局惡化,行政院改組,何應欽內閣先成立工商部,5月10日改組為經濟部,農林部縮編為該部農林署(署長周昌蕓),水利部縮編為該部水利署,遷廣州市辦公;同年7月農林署、水利署撤銷,併入經濟部成立農林司(司長馬聯芳)及水利司。民國39年1月農林司隨部抵台,其主管業務依農、林、漁、牧分工,但不分科,技正劉誠主辦林業,後由幫辦辛為楨繼之,技士張維民協辦,嗣向本局先後調用陳明達、徐邦鐸、陳仁平等為技正。

台灣光復初期,本局曾大量吸收大陸行政時期林業工作人員來台任職,其中有六任本局局長(黃維炎、李順卿、皮作瓊、陶玉田、沈家銘、徐學訓),餘為本局所長、場長、組長及中級以上主管,茲分所任為中央機構及地方機構二層次列舉各員原職。

中央機構:徐廷瑚(農礦部林政司長、林墾署長,台省府顧問改駐本局),黃維炎(農林部國營林場場長、林業司科長),李順卿(農林部林業司長、墾務總局協辦),皮作瓊(實業部中央林業管理局長,農林部簡任技正、技監),陶玉田(農林部林業司科長、中央林業試驗所簡任技正),康瀚(農礦部農務司林業科長、國營林場場長),李樹滋(農林部技正、科長、國營林管處處長、中央林試所秘書,接收長春林場場長),王汝弼(農林部專門委員),董新堂(農林部林業司技士、科長),陳午生(中央林試所技正),阮履泰(國有林管處分區主任、國有林場場長),徐守圍(國有林管處分區主任、林業司科長),葛曉東(中央林試所技正、組長),曾昭鉅(國營林場技士、中央林試所技士),王國瑞(農林部中央農試所、墾務總局技士),揚璉(墾務總局技士),陳龍馨(國有林管處技士),徐學訓(水土保持實驗區技士),金立揚(實業部技士),林錫勳(中央航空研究院副研究員),沈家銘(財政部茶葉復製所主任),劉建業(財政部桐油研究所助研員),劉諷吾(油桐改良場場長),劉厚(農礦部、實業部任職),蕭立鐸(農林部林業司科員),李家琛(國有林管處技佐),李彥平(國營林場技助)。

地方機構:曾慶人(省農林處長),黃晃(省農林處長),葛曉東(省農林局長),呂福和(省林務局技師、農改所森林組長、林場場長、省林務局副局長),黃範孝(省分區林務局長、林場場長),鍾毓(省林場場長),陳振(省林場場長),金立揚(省林場場長),丘樹森(省林場場長),李樹滋(縣林業局長、林場場長,省農改所森林系主任),蘇定宇(省農林試驗場技師、林場主任),沈家銘(省農試所林場場長),葉國和(省林場主任、場長),陳尚權(省農林局技士),阮履泰(省林區主任、省農改所林試場技士),王國瑞(省農改所技士)、董新堂(省農改所森林組技士),蕭建州(省農林事務所技士、課長),王國斌(林業公司林場場長、鐵路局林場主任),滕德新(東北行轅農林處技正、森林事務所組長),王藩章(省苗圃技術員、主任,林場主任,農林局技士、課長),傅朝湘(省林場分場主任、省林區分區技佐,造林事務所技士、主任),楊賜福(縣林場場長),李彥平(農林局技士、苗圃主任),羅健(林場苗圃主任),林坤茂(木材公司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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