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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先清台灣地區林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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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之原住民屬南島族系,由各部落酋長以原始方式自治。隋開皇及大業年間(581-616)遣將經略澎湖、流求(今台灣),未獲成果。元世祖至元18年(1281)設巡檢司於澎湖,隸福建省同安縣以為防衛漳泉之前哨,為我國施政台灣之始,至明洪武21年(1388)而撤廢,閩漳之民始來澎湖,再渡台灣(西元1590 代即明萬曆年間有泉州移民前來,台灣之得名亦自此始)。長年以往,漢「番」諸族各成聚落,成無政府之自治體制,原住民事漁獵,渡海漢人務墾殖,各營生活,數百年於茲。

萄葡牙人航海「發現」台灣,稱為美麗之島Ilha Formosa,時在明嘉靖23年(1544)。十六世紀之末,歐洲帝國主義在東南亞爭奪商業地盤,荷蘭為海洋強國,於明萬曆31年(1603)及天啟2年(1622)兩度侵略澎湖,要求通商不准,卒自驅向台灣;天啟4年(1624)8月荷人由今台南鹿耳門入台江,建砦堡(安平堡及赤嵌樓)、設商館、置領事,隸之於爪哇(今印尼)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最高行政部,駐台長官為太守,向駐巴達維亞(今雅加達)之荷蘭總督述職。

荷人殖民政策著重墾荒、產殖及貿遷,其貨為糖、米、鹿皮及樹藤等,每年向日本輸出鹿皮4萬至5萬張(1638 年最多達15萬張,另說1625年最多達20萬張),藤則隨同印度地方商品(胡椒、象牙)輸向我國海埠,並直接向景德鎮訂購磁器輸回歐洲。荷人在台曾設 社,就官承餉(包稅)謂之社商;每年8-9月起荷人集夥督「番」捕鹿,曰出草,至來春4月而止,曰散社,俾鹿得生息。荷人脅原住民諸社訂降約,凡違約三次,責社之各戶納鹿皮五張不等以充罰款。

荷人徵剝原住民,除以王田(地主即東印度公司)、官佃(耕民皆官佃)為主外,尚有社餉、人頭稅、獵照稅等;1644年荷人發捕鹿執照400張,期獲鹿皮萬張,1651 年徵漢民人頭稅20萬金盾(Guilder)。獵照稅例,劃定區界,設罠者每月每照課1金,陷阱月課5金,每年稅收逾2萬至3萬金(盾)。凡發照徵稅,均由東印度公司委之於宣教士兼殖民官(Politieken),是荷人以商務、行政、教化合而為一之特殊體制。荷人據台期間(1624-1661),「凡山林川澤之利,商工之所計,虞衡之所入,莫不權其輕重以佐行政之費」(連橫撰台灣通史關徵志)。

與荷人入據台灣之同年(1624),閩人顏思齊亡命來台,在諸羅(今嘉義縣)築寨以居,分汛所部耕獵為生;次年(1625)顏歿,鄭芝龍代統一寨,徒眾入山開墾,伐樟熬腦,配售日本,其法傳自泉州。明天啟6年(1626)5月,西班牙人自呂宋(今菲律賓)北航至台灣東北海岸登陸三貂角(San Tiago ),侵佔北部及東北部,在今社寮島築雞籠城(San Salvado ),受命於菲律賓殖民政府。崇禎元年(1628) 7 月,西人於今淡水築紅毛城(San Domingo ),駐領事,採硫、掘煤、伐木,又取紅樹皮(芒古羅布),進行海貿,政事及商務,悉多神父、修士之參與,一如荷人。崇禎15年(1642)8月,西人為荷人所逐撤台,同年鄭芝龍受明廷招撫,率部內渡。

南明永曆15年(1661)4月末,鄭成功登陸台南鹿耳門,翌年(1662)2月初鄭氏降服荷蘭人而領有台灣,乃依明朝政制稱台灣為東都,於今赤嵌樓成立承天府以為最高行政機關,以赤嵌城(今安平堡)為鄭氏藩府,北路一帶設天興縣,南路一帶設萬年縣,澎湖列島亦在治內。永曆16年(1662)5月鄭成功病逝,子鄭經襲位,南明亦亡;後年為清康熙3年(1664),鄭經改東都為東寧,昇二縣為二州,參軍陳永華掌理政務,依明制設吏官、戶官、禮官、兵官、刑官、工官六部門為中樞行政機關,承天府置府尹,南北二路及澎湖各置安撫司,周全斌曾總制承天府及南北二路。

鄭成功生前為安置入台數萬官兵及其眷口,訂立規制:(1)按人口多少圈地,軍人准撥汛地(營區),皆限無主荒地,建屋耕植永為世業。(2)凡圈地及撥派汛地中之山林陂池,應備圖註說,酌定賦稅,但汛地林地可免;概須自行照管愛惜,不可斧斤不時或竭澤而漁。(3)沿海各澳(港)漁區,分與文武各官分別照管,候定賦稅。(4)官民各墾田地須先向鄭氏及官府報明面積以備稽查,不准先墾而後報,或報少而墾多。鄭經委政陳永華,申張屯田之制,墾荒、種麻、榨糖、煮鹽,復教匠取土燒瓦,往山伐木斬竹,起造廬舍,插植圍柵;發展外貿,與英國及日本人締約通商,其時台灣出口之貨以砂糖及鹿皮為主,旁及米穀、藥材,換購船料、硝磺、銅砲、倭刀、盔甲等戰備物資;連橫台灣通史謂:「販洋之利,歲率數十萬元」。

清康熙5年(1666),鄭經納議以戰船年久失修,檄令南北各鎮派兵入山砍伐木材,以供修繕之需,此當為台灣開採林業之首頁。但屯田勢須開拓「番地」,而人民私墾者亦日進,每遭「番害」,乃築土牛(堆土如臥牛)以界之,置隘丁防守以禁互相踰越。

鄭氏治理原住民族以恩威並濟,對漢「番」貿易概承荷人舊制,徵取鹿皮以為 社之稅,收皮之數每年約4萬至5萬張,分牯皮、母皮、羊皮、鹿獐皮、鹿麋皮五等級,大小兼收。康熙10年(1671)秋,台地大熟(豐收),漳泉之民湧至東寧(台南);15年(1676),英人至廈門、金門設商館,入閩南通商貿遷台產。康熙 18 年(1679),清廷嚴遷界之令封鎖台灣,英鄭間貿易式微,明年(1680)鄭氏盡棄福建沿海,英人乃撤台灣商館;越三年(1683)8月,施琅克台,鄭氏云亡,蓋其末期政治不修,抽丁頻繁,「諸番」徭賦頗重,開墾漸趨荒怠。鄭氏亡後部屬棄墾內徒,返大陸者眾達十餘萬人,其墾地一時荒廢。
瀏覽人次:3409 最後更新日期: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