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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清代台灣地區林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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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22年(1683),清廷既得台灣納入版圖,設台灣府隸之於福建省,府治在今台南市,下轄台灣(附廓)、諸羅、鳳山三縣;次年(1684)撤大陸沿海遷界之令,但對台灣嚴行禁渡及封山之政,復頒制以鄭氏官私田園悉為民業,並限人限區發給墾照,准予墾殖。雍正元年(1723),台灣向北增設彰化縣以期北進。

台灣府初隸於福建巡撫,由台廈兵備道統轄,台政則由台灣知府主掌,關於全台武備則由鎮台總兵帥率,駐地均在今台南市。台廈兵備道衙門置道台一人,承福建巡撫之命統理全台及廈門之政務、軍務、司法及財政,屬員若干人,分擔吏房(人事)、戶房(稅務、墾務)、禮房(教育)、兵房(驛傳、兵衛)、刑房(刑事)、工房(建設)、承發房(庶務)等單位業務。台灣府衙置知府一人,綜理管內行政、司法及財政,屬員若干人,分擔吏房、戶房、禮房、兵房、刑房、工房、承發房,以及庫房(府庫)、糧總科(賦課、軍糧)等單位業務。乾隆31年(1766),台灣府設南北路理番同知,北路駐彰化,南路駐台南,由台灣海防同知兼任;海防同知相當於副知府,職司港口出入船舶之查察,兼督諸縣司法、警察事務,核發商船漁舟執照及外洋護照。

各縣首長稱知縣,綜理管內行政、司法、財政、自治、教育、警察一切事務;縣衙屬員若干人,分掌吏房、戶房(賦課、墾荒、救恤)、禮房、兵房、刑房、工房、承發房、庫房(餉租、縣庫、出納)等單位業務。台灣森林副產物之鹿皮產銷,於荷、鄭時期盛極;入清後就衰,鹿場多已闢為良田,惟於內山捕獵,各「番社」仍以鹿皮或獐皮折替餉銀,每張交官變價折銀2錢4分(0.24兩銀),其時知府年俸銀62兩餘(潤年加銀5.1兩餘),知縣年俸銀 27.47兩(潤年加銀2.3兩餘);一般工役丁卒年餉概為6兩(潤年加銀0.5兩),月餉0.5兩約當鹿皮2張。

康熙29年(1690),清廷准奏福建全台戰船勻派各道、府監修,台澎92艘應由台灣道、府分派19艘,餘73艘仍歸派福建;於是台灣始設船廠,採伐內山樟樹以為材料,於是始有官方伐木,但未幾仍全歸福建修造。雍正3年(1725),閩浙總督愛新覺羅滿保奏准台澎戰船仍於台灣設廠,開辦軍工料館;於是沿山樟樹概歸官有,南之恒春、北之淡水,各設軍工料館,委諸匠首,而匠首於伐樟之外得私自就山熬腦,獨攬其利(按台灣內山伐樟熬腦為小灶腦術,乾隆年間已經盛行)。官府造船所需樟木惟「內山」原住民處所有之,必委土生仔(漢人贅於「生番」所生兒)導引始可獲得;漢人入山採樟,多以日用品與山工銀向原住民換取採樟權宜。按清代稱本島西部為前山或山前,東部為後山或山後,淺山為外山,深山為內山。

宜蘭縣志載:官府製造水師巡洋船艦,前設軍工廠(料館),其所需材料多取給於內山原始森林;造船軍需木材例歸官方給資採辦由人民依額承攬,乃有軍工匠首名目(今可稱之為大組頭),為官督民辦方式(今可稱之為工資單價承辦)。當年台灣道監修船艦,其桅舵樟木由內山採辦謂之奉憲(官差),其非因軍工採料者視為偷透(今可稱之為盜伐盜運)。觀察史實,當年軍工料館造船購料,兼辦腦務,由道府縣假手於丁胥(基層公務人員),丁胥復藉匠首所獲熬腦之利(默許副業)以資貼補,料匠(伐木工人)則在料首(組頭)之下受重重剝削,維生艱難。又當年人民入山作業,官廳設有隘寮藉資保護,以隘租或伙食支付隘丁防衛工資;此等史實,說明官營伐木如何由官督民辦逐漸演變,而啟民營伐木之契機。

道光5年(1825),台北之艋舺(萬華)亦開軍工料館兼辦腦務,(今台北市龍山區華西街一帶有料館里,民國 70 年以前稱寶斗里,78年以後併青山里)內山所熬樟腦都歸所收,而後配出不得私售,但私伐私熬私售者從未稍戢。咸豐、同治年間(1851-74),樟腦產銷盛極一時,初由外商取得經銷權利,美、英、法、普(德)各國洋行分享台灣樟腦之利,在鴉片戰爭前二年(1838),英商已至淡水以鴉片換取樟腦;鴉片戰爭後二十年(1860),清廷開放安平、淡水二港,又三年(1863)再開高雄、基隆二港。同治2年(1863),台灣兵備道陳懋烈奉准將樟腦收購權歸官,將艋舺軍工料館改為腦館,竹塹、後 、大甲等地設置小館;為此中外糾紛時起,繼1840年鴉片戰爭之後而有1868年樟腦紛爭(Contest of camphor )之役。結果清廷屈辱求和,廢止腦館官辦,外商恢復自由入出山區,又造成濫伐濫製,腦價大跌,且腦館廢而隘丁撤,山地不寧,出草頻繁死傷狼藉,伐樟熬腦竟成畏途。同治9年(1870)間樟腦出口總量達224萬磅,光緒11年(1885)間僅得400磅。同治5年(1866),左宗棠開設福建船政局,8年(1869)福州馬尾造船廠成立,光緒元年(1875)以後台灣造船廠分別裁併。

十九世紀中葉(1840-60年代),台灣米糖產業因平原土地開發已近飽和,而閩粵移民不斷湧進,道光25年(1846)閩浙總督劉韻珂奏議:台灣號稱殷富,開闢則地利較溥,他如木料、茶葉、樟腦、藥材等物(均森林產物),為數更屬不少,通商惠工足以興利;台灣森林主副產物之重要性,首度獲當年最高行政長官之肯定。踵隨北部茶、腦二業之發展,在其生產或集散之地區崛起許多新興市鎮,如石碇、深坑、大溪、三峽、關西、竹東、南庄、苗栗、大湖、三義、卓蘭、東勢、南投、集集等,另於宜蘭、汐止、松山、新浦、中港、新竹等地,雖其開發較早,亦因茶腦之轉運而更趨繁榮;此等市鎮,數十百年後多為山林管理機構(站所)之駐點。同治6年(1867),地方官在蘇澳建立一蒸汽動力之鋸木廠,採製木料運供福州船塢建造之所需,蘇澳因以繁榮一時。同治7-8年(1868-69),宜蘭內山大南澳地區有英、普洋人勾結當地勢力,強行開堡伐木之事凡三見,伐木侵墾之外復私典煤山、偷販樟腦、暗種鴉片,經府縣衙門交涉取締而撤離,為首見之涉外林政案件。

同治13年(1874),欽差大臣沈葆楨以日人屠牡丹社之役,奏請福建巡撫移駐台灣,並建議開山「撫番」、經營新邑;光緒元年(1875),清廷撤淡水同知而改設台北府,轄淡水、新竹、宜蘭 3 縣及基隆廳,於台東地區置海防同知,並令福建巡撫冬春駐台、夏秋駐閩,復詔除漢民渡台及入山之禁制(1684-1875)。同年(1875)因台灣兵備道夏獻綸之建議,為開闢卑南、秀姑巒、歧萊、恒春及埔里社等地區,奏准設立招墾局,並於廈門、汕頭、香港設立分局,招攬閩粵民眾入台大事墾殖,復分兵南中北三路開通後山之道,北路由蘇澳迄花蓮,中路由竹山迄玉里,南路由恒春迄台東;因此移民日至,伐木治田,每遭「番害」(連橫撰台灣通史撫墾志)。

光緒3年(1877),福建巡撫丁日昌處理前此開山「撫番」之善後事宜:除近海官山及「各番」耕種之力所不能及者聽(漢)民開墾外,其餘附社山田樹木應各歸「番」,地方民人不准將「該番」所有占為己業。同年(1877)清廷准各社鹿皮餉銀全免,以紓民困,台灣林業史曾居重要地位之鹿皮產業自此退出舞台。光緒5年(1879),因兵備道張夢元之議而裁撤招墾局,以其經費(墾民旅費、口糧、農具、耕牛、種籽等之支應)浩繁,而收效未宏,乃改委民招民墾。此時墾山作茶園(始於嘉慶初年即十九世紀之始)成為台灣北部外山林地破壞之一大因素,英駐淡水領事官向其國會報告(1877):「年復一年,漢人不斷向山區開發,一山占過一山,砍下了樹,種下了茶」。丁日昌整頓稅收,開發農林礦業如煤炭、硫磺、茶葉、樟腦等,奏評茶品有云:「現評茶品以拳山、石碇諸堡所產為佳,山高露重味甘也;金包里、雞籠、三貂等地所產為劣,山多產煤、近海味鹹也」。

茶葉與樟腦都為山產;咸豐年間(1850-61)英商約翰都德( John Dodd )為樟腦業務來台,發現台灣茶葉有前途,遂於同治5年(1866)試辦收購茶葉,並由福建安溪採辦茶苗,貸付農民資金獎勵栽培,拓地日廣。當時台產茶葉均為粗製毛茶,須運往福州或廈門精製。同治7年(1868),約翰都德在台北艋舺首設精製茶場,延聘福州技師精焙烏龍茶,為台灣精製茶葉之濫觴。次年(1869),兩艘快船(clipper)載運2,131擔(127,860 公斤)台灣茶葉直航紐約,此後台灣烏龍茶在歐美占有一席之地,有人且將茶葉依綠茶、烏龍、紅茶分類,以烏龍為半發酵茶之代表;台產半發酵茶尚有包種、鐵觀音等,其半發酵之程度亦自有差,主要產地在台灣北部外山地區(淺山),闢林而得。日人據台初期之1900年,統計茶園總面積27,434.70甲(26.609公頃),年產茶葉乾重600萬公斤。

光緒7年(1881),台灣兵備道劉璈派員查勘新開「理番」道路,並議定「撫番」事宜;同年,清廷以劉銘傳為福建巡撫而專駐台灣,於是大興新政,築鐵路、通航運、辦清賦、闢山林、開礦產、振工商、建學堂、蓄軍實,次第施行。林政方面,光緒8年(1882)告示、嚴禁各處居民恃強入山抽籐或採取各項森林副產物,以照顧「番黎」生業,可謂為一項森林保護及山地保留政策。

光緒10年(1884)5 月,法軍犯台,占基隆、澎湖,朝廷詔任劉銘傳為督辦台灣軍務大臣;次年(1885)3 月事定,台灣分省脫離福建,劉銘傳改授台灣巡撫,時為陰曆9月初5日(陽曆10月12日,另說光緒13年陰曆8月初1日為實際建省日)。於是設巡撫衙門及布政使衙門於台北,全台行政中心北移;舊道台專辦按察司法及分擔台南布政使公務,地方行政機構大幅調整:舊台灣府(1683)改為台南府,新設台灣府治於彰化縣之大墩(今屬台中市,1889 年已開始築城,1891 年劉銘傳卸任而止),合台北府(1874)為三府。新台灣府時為全台首府,轄台灣縣(彰化縣分出,本府首縣)、彰化縣、雲林縣、苗栗縣及埔里社廳;台南府轄安平縣(前台灣縣)、嘉義縣、鳳山縣、恒春縣及澎湖廳;台北府(府治設台北)轄淡水縣、新竹縣、宜蘭縣及基隆廳;省下另設台東直隸州(治瑞穗)而裁海防同知。官制,府之首長為知府,縣為知縣,州廳首長為同知。光緒20年(1894),巡撫邵友濂奏准台灣首府自彰化縣大墩移於淡水縣台北(民國45年12月起,台灣首府自台北市移駐南投縣中興新村)。

台灣建省之首年(1885)8 月,在台北大稻埕創設軍器局,並另設軍裝局而於台南設分局;翌年(1886)10 月軍器局竣工,耗資12萬圓,以記名提督劉明幹為總辦,聘任普魯士技師以製造軍械,加強台灣防務;光緒13年(1887),軍器局兼辦伐木局業務。軍器局於劉銘傳時直屬巡撫(1885-91),邵友濂時改歸布政使司管轄(1891-94)。

光緒12年(1886)1 月,巡撫劉銘傳奏設全台撫墾總局,自兼撫墾大臣,太常寺卿林維源為幫辦大臣;總局駐淡水縣大科嵌(今桃園縣大溪鎮),分全台「番地」為南、北、東三路,設撫墾局 8 (駐大溪、東勢、埔里、三星、竹山、旗山、恒春、台東),分局 18 (駐新店、三峽、關西、五指山、南庄、大湖、馬鞍崙、大茅埔、水長流、北港、蜈蚣崙、木履 、羅東、蘇澳、隘寮、枋寮、玉里、花蓮),置隘勇、闢良田、開溝洫、伐樟熬腦,合「理番」與墾殖為一體。同年(1886)5 月,,設茶厘(厘為稅務)、礦務總局於台北。按清代台灣內山仍多密林,以林政不修,管理無術,農民占墾視伐木為當然,且漫無限制(近代學者研究,漢移民社會是定耕文化、水稻觀點,排斥林野文化與生態觀點;不無見地)。今行撫墾之制,雖規定伐木開墾者須先報局而後行,酌課賦稅,亦是相機處理,尚無定章可循,然不可謂非政府設局管理山林之始。撫墾總局初由巡撫直轄,其後改由布政使司督辦,一如軍器局之改轄。

光緒12年(1886)4 月,台灣布政使下設清賦總局於台北、台南二府治,隸之於知府,各縣、廳設清賦分局。14年(1888)10月,大部清賦外業完成,開始整理內業,訖於18年(1892)5 月裁撤;6年清丈成果,計得水田214,734甲,旱田146,713甲,各賦課有差,但山林多屬官有,除樟樹外未予管理,類皆許可墾伐。依大清開墾成例,墾戶請准墾照,其許可區域未經實測、僅有「四至」,墾戶在此範圍內幾可任意墾植建厝,然後報官丈測而候課租稅,其中途棄墾者則准銷照退業,其入山伐樟熬腦或無照私墾者則破禁追認,補稅而已。當時僅容占墾使用而無地契或權狀之授受,亦為日後產權糾葛之根源。

光緒13年(1887),劉銘傳創設伐木局由軍器局兼辦之(軍器局並兼辦硝藥局),蓋是年4月28日劉銘傳奏准興建台灣鐵路,石材及枕木皆用台產(部分枕木向福建及香港轉口購進),故特設伐木局糾工入山採取樟樹,利其豐產而耐用;出山藉溪流放送,入廠以機器切鋸,有餘則配售上海;光緒15年(1889),伐木局收入之額15萬圓。另據記載,鐵路所需石材木料由張清溪、林汝海、邱天佐等承包,人工則多藉用淮軍。光緒14年(1888),劉銘傳核定開發台灣東部( 後山 )應辦事宜,以其向乏磚瓦建材,擇於埤南、水尾、花蓮港 3 處設窯廠、木廠,由官招工開辦,其樹木准由原住民砍伐供售。

台灣樟腦事業於清末繼續發展,光緒13年(1887)劉銘傳既主省政,以沈應奎任布政使,為挽回樟腦權利,報准恢復官買官賣,招商經銷仍採商 之制。劉氏復奏設樟腦硫磺總局於台北府治,隸之於巡撫,而於北路之大溪、中路之彰化、南路之恒春、東路之宜蘭各設腦務局,並在南庄、三峽、新店、卓蘭、集集、埔里各地立分局。其時樟腦被發明新用途,為無煙火藥及賽璐珞製造原料,於是腦價大起,經銷各商獲利可觀。移時產銷失衡,腦價又陷低迷,各商抗議官辦專賣之聲再起,竟致清廷令撤腦務總局,產銷改歸民營,時為光緒16年(1890)。然防勇既撤,山地失寧,腦務復大損,光緒17年(1891)劉銘傳曾據報稱:台灣樟腦自光緒8年(1882)以後外山樟樹伐盡,樟腦顆粒無出。於是內外業者又請謀補救之道,乃復設隘勇而納防費,腦磺業務則改隸全台撫墾總局,仍於北部之大溪及中部之彰化設腦務稽察局,各轄分局。光緒21年(1895),腦價在香港頗有起色,該年輸出逾665萬磅,然好景不再,台灣已入於日人之手。

先清歷代,台灣林務雖稱原始,然據史實,獵鹿納皮、採樟熬腦,均為當年經貿稅收之重要資財,而船艦鐵路,所取木材實不為多;森林之破壞主由墾殖,入山搭寮、抽籐鋸板、伐木治田,為養蜂湧而至之生民,一切林政問題,均淵源於此。

先清歷代,林務並無專司機制,然荷、西時期之宣教士兼殖民官,鄭氏時之戶官、工官、承天府尹及各鎮安撫司,清代之總督、巡撫、兵備道、布政使、知府、同知、知縣、縣承、通判、典吏、巡檢等職官與其屬員,以及官辦船廠(1725-1875)、軍工料館(1725-1825-1863)、腦館(1863-68)、招墾局(1875-79)、軍器局(1885-94)、伐木局(1887-93)、全台清賦總局(1886-92)、全台撫墾總局(1886-95)、全台樟腦硫礦總局(1887-90)、腦務局(1887-90)、腦務稽察局(1891-95)等職司機構,均與台灣林務直接或間接相關;其中拓殖與林務、撫番與腦稅,日人且能吸收清代遺規。

日人初據台灣,仿清代撫墾體制,於三星、大溪、五指山、南庄、竹山、大湖、東勢、恒春、埔里、旗山、台東等 11 處,設撫墾署推行「撫番」政策,再作更始,以趨完備。台灣林業,日據(1895-)而後進入近代化之經營,其體制亦仿自歐美。台灣光復(1945-)而後,樟腦、茶葉、紙業,先後因機制調整而有土地、人員由林務機構接受,在台灣山林開發利用史上,自有其脈絡之可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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