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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林業調查與營林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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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895年 (清光緒21年,日明治28年) 6月,日軍入據台灣,以樺山資紀為首任總督。9 月,民政長水野遵提出「台灣行政一般」之調查報告書,摘其有關林業情況及處理構想者如次,藉知日人據台林業策略之所自。

(一)日本移民:台灣土地尚未全部開發,遺利仍多,尤以東部為最。番民撫育、林野放領、礦山劃撥等項,均屬經營台灣之急務,應擬具辦法獎勵日本國內移民來台發展;然企業經營之效力發揮必須具備一定規模之土地資源,故應先完成本島土地之調查與整理,以為審核移民企業投資案申請之所據。

(二)番民撫育:凡樟腦之產製、山林之經營、林野之拓墾、礦山之開採,日本國內移民將來之所事無一不與番地番民有關。台灣今後之治亂,端在山地之興業,因此首須番民之誠服,清政府設置撫墾局之規制仍可仿效,則伐樟熬腦、營林墾殖、開山通路、化生番為熟番,諸事可成。

(三)樟腦事業:樟腦產品在世界貿易中惟台灣與日本居獨占局面,其業須政府監督經營,免致濫伐濫製,供過於求。且樟樹生長番地,伐樟應先關白番民;嗣後腦業與撫番應兼籌並顧,每年規劃區域合理伐樟熬腦,並推廣造植樟樹,實施樟腦公賣,腦戶應僅為受雇身份而非業主。

(四)山林原野:台灣山林原皆天然林而非人工林,前為殖民拓地而致濫伐濫墾勢所難免,今後將新興諸業,木材薪炭勢有大量需求,而日本淘金客且將蜂湧以至,謀據山林為已業而營營為利。故台灣林野,除能確證為民有者外,悉應歸為官有;首先調查全島林野實況,區分官有與民有林地,官有林地復區別為保留經營與開放墾殖二部分,並訂定森林繁殖(造林)、山林保護、林野地及林產物處分等有關規章。

按樺山資紀與水野遵為日本間諜,早在1873 年(清同治12年)即啣命來台刺探情勢,撰寫「台灣征番記」。1896年日本頒布法律第63號,規定台灣總督頒布之命令得以代替法律,以加強其統治力量。

台灣被據之初,已進入二十新世紀,科技已見昌明;日人深知此地森林為可再生之資源,利之所在不僅為林產物之收獲,而於水源涵養、土砂捍止、風沙防制,尤為重要,故能樹立原則、設置專司、任用專家、厘訂章則、調查資源、獎勵造林、發展利用等,林業經營之要諦均自此始;而清代及荷鄭時期(1624-1895),學術未興,未知如何經營森林,不過墾地、畬田、獵鹿、伐木、熬腦、種茶、課徵而己,故其時林業謂之「原始林業」。
瀏覽人次:3166 最後更新日期:2016-07-11